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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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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珠府[2009]95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17 【实施日期】2009.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珠府〔2009〕9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业经七届10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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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 言 1 范围 2 术语

3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要求 4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5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规范 6 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规范 7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规范 8 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规范 9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规范

附录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的条文说明 附录2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规范的条文说明 附录3 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规范的条文说明 附录4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规范的条文说明 附录5 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规范的条文说明 附录6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规范的条文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容貌标准》及《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适应户外广告市场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本技术规范是为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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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利于维护公共安

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本技术规范由市市政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7度以下各种形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2.1 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advertisementfacility):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以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设施。

2.2 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standing outdoor advertisement facility):设置在地面上的广告设施。

2.3 墙面式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 advertisement facility on wall):附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表面上的广告设施。

2.4 屋顶式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 advertisement facility on roof):架立在屋顶上的广告设施。

2.5 风荷载(windload):风对广告设施或建筑物产生的作用力。 2.6 大型立柱广告设施:立柱高度≥10m的广告设施。

3.1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的设计与施工,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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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等的有关规定。

3.2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的材料和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 3.3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的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测,除遵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的分级》GB11345的规定外,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还应遵守《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 》。

3.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测应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制作和安装应实行全过程监理。

4.1 城市道路、广场及绿地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4.1.1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a) 立杆杆径应≥0.08m且≤0.15m。

(b) 立杆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m。 (c) 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2m。

(d) 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3m,离绿地高度应≥0.5m。 (e) 道路红线宽度在50m以上的,广告设施间距为30m~100m。 (f) 道路红线宽度在20m~50m的,广告设施间距为20m~80m。

(g) 商业街区(迎宾南路,莲花路步行街,景山路,吉大路,紫荆路,凤凰路,人民西路,梅华路,三台石路,柠溪路等)广告设施间距为20m~50m。 (h) 牌面(单面)面积应≤2.5㎡,单边长度应≤2m,厚度应≤0.2m。 (i) 同一道路只得设置同一规格的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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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a) 仅限设置在宽度≥5m的人行道,或面积≥50㎡的广场(空地)、绿地。 (b) 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m且≤0.9m。 (c) 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应≤3m,占地面积应≤1㎡。 (d) 牌面(单面)面积应≤3.0㎡。

(e) 同一道路只准设置同一规格的广告设施,且间距不得小于50m。 4.1.3依附于公用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a) 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户外广告设施: Ⅰ 每根灯杆、电杆上最多只准设置两个灯箱广告。 Ⅱ 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3m。 Ⅲ 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外缘应≥0.2m。

Ⅳ 牌面(单面)面积应≤2.0㎡,单边长度应≤2m,厚度应≤0.3m。

Ⅴ 同一路段的灯杆、电杆灯箱广告必须做到内容、色彩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

Ⅵ “刀旗”材料必须采用不锈钢支撑架,广告画面载体必须平直、美观。 (b) 依附于公交候车亭的户外广告设施: Ⅰ 每个站点广告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 Ⅱ 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

Ⅲ 单个广告牌高不得大于1.5m,宽不得大于3.5m。 Ⅳ 广告牌面(单面)面积应≤4.5㎡。

Ⅴ 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安全和道路视觉的通透,不得超出候车亭外轮廓线。

4.2 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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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垂直于建筑物外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限于适宜设置区):

(a) 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为3︰1至8︰1之间。 (b) 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出屋顶高度。 (c) 广告设施的厚度应≤0.3m。

(d) 广告设施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应≥4m。

(e) 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m,外挑部分严禁对周边单位及个人造成妨碍。

(f) 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超过1.8m;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1.5m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 (g) 在同一建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规格应大致保持一致。 (h) 相邻广告垂直间距不得小于建筑开间或6m。 4.2.2平行于建筑物外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4.2.2.1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广告设施的上沿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

(b) 广告设施凸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3m,其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c) 广告设施严禁遮挡窗口,且不得影响建筑物主体的整体造型。

4.2.2.2 高层主体建筑侧墙面适宜设置区可设置占墙面2/3的户外广告设施;控制设置区可设置占墙面1/3的户外广告设施。 4.2.2.3 多层(或高层裙楼)主体墙面:

(a) 建筑同一立面只允许设置一块或一组广告,且形式需一致。 (b) 建筑物侧墙可以设置占满整幅墙面的户外广告。 4.2.2.4 遮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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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上端突出遮蓬高度≤2m,下端不得低于遮蓬下沿,不允许超过遮蓬宽度。

4.2.2.5 骑楼檐下:

广告下端与地面垂直距离≥3m,厚度≤0.3m。 4.2.2.6 房屋立柱:

房屋立柱一般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重点地区应符合该地区的详细规划。 4.2.3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a) 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凸出屋面的广告设施高度应计入计算日照系数的建筑高度。

(b) 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 (c) 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m,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并应采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d) 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e)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天际线的完整和连续性。 (f)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屋顶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

建筑物层数或高度 ≤3层(10m)

>3层(10m)--≤8层(24m)

>8层(24m)--≤25层(75m)

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 5m 8m 10m

(g) 楼高20层至25层之间的建筑物顶部,仅可以采用立体发光字、通透式霓虹灯等形式设置透空或半透空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楼顶广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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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楼高25层(不含25层)以上的建筑物,禁止设置楼顶户外广告设施(特殊户

外广告亮化景观除外)。

4.2.4户外招牌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4.2.4.1 平行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招牌:

(a) 允许设置在建筑物2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超过1.5m,凸出墙面的距离不超过0.5m,牌面左右不得凸出墙面的外轮廓线,宽度与墙面相协调,并与相邻招牌一致。 (b) 单层斜屋面建筑上不得设置遮挡屋檐的招牌。

(c) 单层平屋顶建筑设置的招牌高度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且高度不大于1.2m。

(d) 不得遮挡建筑立面的采光窗口及建筑物主体的肌理和整体造型。

(e) 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4.2.4.2 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招牌:

(a) 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应≤1.3m,下沿距地面应≥2.5m,长与宽的比例应按6:1或8:1设置。

(b) 户外招牌的厚度应≤0.3m。

(c) 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

(d) 同一建筑物上的外挑广告设施体量应大致保持一致。 4.2.4.3 在建筑物顶上设置的建筑物名称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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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宜用实体字或立体发光字形式。

(b) 高度在8层(24m)以下的建筑物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3m。

(c) 高度在8层(24m)以上、20层(60m)以下的建筑屋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5m。

(d) 高度在20层(60m)以上的建筑屋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7m。

(e) 牌面不得凸出建筑外墙面,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外墙。

4.2.4.4 骑楼檐下:

(a) 广告下端与地面垂直距离≥3m、相邻广告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建筑开间,牌面宽度不超过骑楼外墙面;

(b) 骑楼高度为3-6m,牌面宽度≤1m,厚度≤0.4m; (c) 骑楼高度≥6m,牌面宽度≤1.5m,厚度≤0.4m。

4.3 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4.3.1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0.5m。

4.3.2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挖方地段,不得设在桥梁体(含主桥和引桥)上。在公路两侧设置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还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和《广东省公路条例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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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外缘不得侵入人行道,距离道路红线应≥20m;广告

设施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

4.3.4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单幅幅面规格尺寸、纵向间距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表2 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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