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 理 一)
;咨询
;代
;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 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 容
。
2、具体要 求:
。
3、其他要 求:
。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 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 %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 %一次性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 %计算支付;
咨询服务的支付 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 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 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 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 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 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 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 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 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 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 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 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 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