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集中式供水) 1、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做好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2、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
次,四年有效期 满前六个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3、有领导专管并配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饮用水设施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涂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 可批文。
5、新、改、扩建的供水工程项目必须取得经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 监督审查合格后开具的证明(意见)书。新建的水处理设备、设施、 管网投产前,以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严格冲洗、消毒,经水 质卫生检测合格后方
可正式供水。
6、供管水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才能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若患有痢疾、伤寒、 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或健康带菌者,不得从事管水、
清洗等工作岗位。
7、饮用水设施周围环境及水泵房整洁,排水条件良好, 设施运转正常。水泵房外门必须上锁,由专人负责保管钥匙,保证安全性。每天对饮用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8、对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环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若发生与生活饮用水污染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建
设主管部门。
9、生产区门岗和安全保卫制度健全,禁止无闲杂人员出入生产区。
10、供水设施设备在维修、改造时,首先索要新设备的卫生许可批件,保证水质的安全卫生。设备维修、改造后,必须清洗消毒,消毒完毕 后,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 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11、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改变,不得隐瞒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区级卫生监督部门和供水行政部门,防止介水传染的流行。
12、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处应通风良好,防腐、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水处理剂 和消毒剂投加设施正常运转,并有备用设施。
13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本单位饮用
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14、严格按照国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求,认真做好其他关于饮用水的相关工作。
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及时调查、处理本单位供水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查清事 件原因,减少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制定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防方案。
1、为防止危害健康的突发供水场所卫生事件的发生,建立本单位传染病防治组织和机构,明确组织分工和职责,健全供水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制度。
2、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 病防治工作。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供水场所对人体的危害的各种因素。
3、当供水场所发生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和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突发供水场所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条例》的要求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发现停水后,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弄清事情发生的原因以及修复时间的长短,及时用通知各用水户,采取临时送水等措施。若断水时间超过2天以上,要争取消防部门
援助,采用消防车供水。
5、若因水体问题, 导致三人以上出现呕吐、头晕、腹泻、晕倒或死亡,应立即采用应立即停止供水,拨打120并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并配合保护好现场,通过了解中毒者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