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腐败问题现状及对策
摘要:自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和政府就十分重视官员腐败与反腐败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预防、打击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改革开放以来,对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由于改革措施不配套、制度建设不到位,腐败现象在我国呈现出蔓延发展之势,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已给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健康运行带来了严重的问题和损失,并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文将在对我国腐败问题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回顾与总结的基础上,探索出积极有效的反腐败对策,从而促进我国反腐倡廉建设。 关键词:腐败 发展历程 现状 对策
腐败是指掌握公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以对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而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的行为。腐败是一个普遍性、世界性和历史性的问题,自国家产生,掌握公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出现后便一直存在。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腐败问题依然存在,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而已。通过认真地对61年的反腐败历程加以回顾和总结,探索其中的规律,不断深化认识、发展认识,从而为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反腐倡廉工作找到切实有效的对策。
一、腐败问题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轰轰烈烈反腐期 大致发生在新中国成立后至十一届三中全会。早在1949年3月召开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主席向全党发出这样的警告:“可能有这样的一些共产党人,他们不曾是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并谆谆叮嘱:“今天是赴京赶考的日子,不要学李自成,我们要考出个好成绩。”从中可以看出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当就已经有了“赶考意识”。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更是出台多项措施打击和惩治腐败,如1951年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指出:“一切从事国家工作,党务工作和人民团体工作的党员,利用职权贪污和实行浪费,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按其情节轻重,给以程度不同的处理,从警告、调职、撤职、开除党籍、判处各种徒刑,甚至枪决。”【1】1952年3月21日,周恩来总理签署命令,公布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行为的若干规定》,:“凡贪污超过一亿元之贪污分子,一般均应按其情节轻重给以不同的刑事处分追缴贪污款物”“刑事处分,除免刑者外,采用机关管制(一年至两年)、劳役改造(两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方法。”【2】不仅在政策上作出严格的规定,还特别重视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通过开展轰轰烈烈、声势浩大的“三反”“五反”群众运动,严厉打击一批腐败分子和不法商人。
1952年以毛泽东主席为代表的中央更是依法严惩了罪大恶极的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天津地区专员张子善,向世人庄严地表明中共反腐的决心和坚决,也是用实际行动向世人表明:“我们党决不做李自成!决不会放任腐败现象滋长下去!决不会让千千万万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江山改变颜色!”【3】并以刘、张案件为突破口,依法制裁了大批贪污腐化分子,如公安部行政处处长宋德贵、武汉市长易吉光、上海市委秘书长黎玉、广西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刘宏、中南军政委员会委员贺衡夫等人。通过对这些腐败分子的处理,不仅在当时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而且对后世的影响也很大,更对此后二十多年中腐败分子和腐败现象的出现起到了很大的警示和震慑作用,使得共和国政坛保持了20多年的清廉形象。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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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6年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邓小平同志在讲话中强调指出:“一九五二年杀了两个人,一个刘青山,一个张子善,起了很大作用。”【4】 第二阶段:腐败滋生蔓延期
大致发生在改革开放政策实施后到八十年代中后期。由于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中国在经济领域里开始了体制改革,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但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还很低下,物资比较短缺,不得已采取价格“双轨制”,权利开始进入市场,且以“官倒”为主要特色的腐败开始发展起来,主要表现在商品、信贷和外汇等“商品流量领域的腐败。”【5】国有资产通过“官倒”变成了私人资本,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相当一部分私人资本通过“官倒”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腐败现象在这些行业或领域及一般经济管理部门开始出现并蔓延起来。 第三阶段:腐败泛滥期
大致发生在九十年代初期至本世纪初期。由于这一时期我国已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在经济领域里已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改革,但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和不完善,使得腐败分子有了可乘之机,钻制度的漏洞,“权力”往往与“资本”结合在一起,利用制度上的漏洞疯狂地聚财敛财,厦门远华案、沈阳慕马案等大案,就是“权力”与“资本”相交易的结果,在高额、巨大的诱惑上,腐败形成了一股一股的恶浪,而对腐败的打击则是采取“摸着石头过河”,多是被动的、防御性的。 第四阶段:腐败分子开始受审的高峰期
在进入新世纪后,国家明显的加大了反腐力度,逐步告别了“摸着石头过河”式的被动、防御性反腐模式,开始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理论来指导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党纪国法相继出台,从2002年12月至2009年3月,共立案90多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4万多人,查处陈良宇、韩桂芝、杜世成等严重违法违纪案件。【6】对上世纪90年代腐败泛滥期的腐败分子进行“秋后算账”,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确定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
二、腐败问题的现状
1、 腐败范围越来越广
当前腐败现象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一般经济管理部门扩展到党政领导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等要害部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都受到腐败现象的渗透和侵袭。【7】过去被视为“清水衙门”的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腐败现象也有了明显的增加,甚至纪检、宣传、反贪等部门,也发生了不少买官卖官、贪污贿赂现象。腐败分子利用手中的权力,肆无忌惮的谋取私利,或中饱私囊,或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利用职权欺压良善,甚至与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充当保护伞。
2、 腐败分子职位越来越高
如果把以前揪出来的腐败疯子比作是“小蛀虫”的话,那么现在已经揪出来了“大老虎”,许多省部级以上的高官受到了查处。据统计,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给类经济案件中,在2003年涉及百万元以上的案件为1780件,其中设计亿元以上的有21件。李真、程维高、杜世成,甚至连原中央政治局委员陈良宇也都有不同程度的腐败问题一并受到查处,腐败现象有向高层蔓延之势。
3、 窝案、串案明显增多
腐败有“集团化”的发展趋势。现在的腐败案件,不少都是左右勾结、上下串通、相互利用,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腐败同盟。有的大案涉及的人员少则十几人、几十人,多则上百人。如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一案,牵扯出260多名官员,一半以上的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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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县处级干部卷入其中;河北省原国税局原局长李真一案,牵扯到县处级以上干部67名,其中有40多人是“一把手”。
4、“隐性”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勒索型腐败现象大量上升。
许多腐败现象通常是假借合法之形行腐败之实,在“合法”的名义下,公开的为本地区、本部门,甚至为个人谋取私利,通过一些所谓的“潜规则”来腐败,在行为认定上是很难认定为违法的。这类案件的存在,给案件的定性和查处带来了一定难度。在行贿受贿的交易中,受贿者作为公共权力或资源的掌握者而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处于垄断地位,行贿者作为有求于人的不利地位,行贿者和受贿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当受贿者面临着众多的行贿者时,他往往会选择出价最高的行贿者,其他行贿者如果不想被淘汰,就只能被迫行贿。
三、反腐败的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1年以来的历史,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也是一部反腐倡廉史,一部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同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作坚决斗争的历史。在61年的反腐倡廉中,党和政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自觉地同各种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作斗争,在实践中不断发展认识、深化认识,逐步探索出一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机制和体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党和政府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针对不同的腐败现象和腐败领域,采取卓有成效的措施惩治腐败分子。在进入新世纪以后,党和政府更是把反腐败斗争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确定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制定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一这一反腐败国家战略,从整体上推进反腐败斗争。经过不懈的努力,认真的探索,在反腐败的认识上不断深化,实践上不断发展,措施上不断完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0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披露,由中国国家统计局进行的民调显示,2003年至2010年,中国公众对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成效的满意度平稳上升,从51.9%提高到70.6%;公众认为消极腐败现象得到不同程度遏制的比例,从68.1%上升到83.8%。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腐败现象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仍然处于高发期,反腐败斗争也将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面临着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腐败斗争仍将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
1、 以制度建设打开反腐败局面
在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史上,经历过运动反腐和权力反腐的阶段,但实践证明,只有依靠制度反腐,才能使反腐败斗争更可靠、更理性。对此,时任深圳市长王荣说过:“预防腐败和监督领导干部不能光靠其自觉性,更不能靠其誓言,要靠一个好的制度。”邓小平同志曾深刻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1) 匡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改革干部人事制度
得人者昌,失人者亡。只有把那些德才兼备的人才选拔出来并放到合适的岗位上,使物尽其用,人尽其才,国家才能治理好,社会才能和谐稳定,人民才能安居乐业。但在一些选人用人的过程中,“闭门圈干部”“买官卖官”“跑官要官”“任人唯亲”等不正之风依然存在。这不仅败坏了党风政风,更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是用民主和竞争原则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事实上存在的自上而下的委任制使得干部选拔任用的权力掌握在少数几个人手里。这也是导致人事腐败的重要诱因之一。因为买官者若想获得某一职位,只需把那少数的几个人搞好就可以了。因而买官者也就把主要精力和心思放在“溜须拍马”“行贿”等方式上,以求取得那少数几个人的支持,顺利得到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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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而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引入民主原则,改变那少数几个人说的算的情况,把对干部任职的同意权交由广大选民行使,因其面临的是众多选民,而非是那少数的几个人,所以贿选的成本和风险也大大增加,非个人财力和精力所能达到,再加上群众的眼睛又是雪亮的,因而能大大减少选人用人腐败的生存空间。同时,允许同一职位有多人竞争的情形,这样一方面能使选民有自由选择候选人、表达个人意志的空间,另一方面也能扩大选人用人的视野,通过“优胜劣汰”的规律,使人才脱颖而出。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和层次,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继续探索公推直选的有效模式,即公开报名、选民直选。在提名干部候选人和选举过程中,扩大群众参与,开展民意测评,把群众对干部的认可程度作为选拔任用的一个重要标准。
二是建立健全公职人员的资历和绩效晋升制度。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中,论资排辈现象十分严重,官员的晋升靠资历而非能力。这种靠资历而非能力的用人制度,严重抑制了人才的健康成长。如何打破论资排辈这一陋习?那就是要引进资历和绩效晋升制度。虽然世界各国在政治文化、政治制度、行政制度等方面存在着不同,公务员制度的设计也存在着差距,但“资历和绩效晋升”是得到共同认同的。公职人员只要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自己的岗位上埋头实干,竭忠尽智,尽忠职守,讲求实效,到了一定年限就有晋升的机会。
(2)完善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事实证明,如果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就极易被滥用。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没有监督的权力是产生腐败的土壤。“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线的地方才停止。【8】”因此,完善监督制度,加大监督力度,以“权力监督权力”,规范权力的 运行和使用显得特别重要。 一是使各种监督力量达到总体协调。目前,在我国已形成了中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内部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公民监督、舆论监督各种形式的监督体系,在反腐倡廉的职能机构设置上,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国家预防腐败局。应该说监督体系和只能机关的设置已经比较完善了,但在实际中未能真正发挥出应有的效能,更未达到“1+1>2”的整体效果。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的监督机构分散,关系没有理顺,权限没有划分清楚,缺乏统一协调机制。通过明确各监督机关之间的职责和功能,合理划分各监督机关之间的权限。同时,加强各监督机关之间的沟通和联系,避免发生职责碰撞和冲突,进而既能发挥各监督机关的积极性、主动性,又能发挥监督系统的整体效能。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大报告中所强调的:“建立健全党内和党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制度,从而形成强有力的监督网络,发挥监督整体效能。”
二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腐败产生的情况来看,任何腐败现象都根源于不受制约的权力,纵观我国政坛上落马的高官,虽然腐败手段五花八门,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大权在握而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一个人说了算。“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9】不能把权力集中于某一部门或个人,要对权力进行合理的配置和分解。在党内决策的过程中要真正执行集体领导、集体决策体制,在对重大事项进行票决时,实行无记名的投票原则,真正做到“一人一票,每票同值”,书记、副书记、常委之间的关系完全是平等的同志关系而不是当前扭曲的一元化领导;坚持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支持行政首长在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事事横加干涉;对掌管人、财、物等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重要岗位,在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其的经济审计、离职审计、事后追究责任制度制定必要的权力运行程序。
三是尽快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在2009年全国“两会”前,温家宝总理在与网友交流时强调:“许多网友在网上提出为什么不建立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我认为这个建议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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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应该是反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财产申报制度,又叫“阳光法案”,目前已在全世界90多个国家实施,是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反腐手段之一,已被各国证实是行之有效的防止腐败的制度。【10】目前除了少数地区,如新疆阿勒泰地区、重庆市江北区、浙江慈溪这些试点地区外,其他大部分地区还只是将官员个人财产情况向上级汇报,远不是财产申报,更不是向公众公开。财产申报制度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功效:一是当公职人员获得某种不正当的利益时,必将在申报材料中隐瞒或是虚假申报,而发现隐瞒或虚假的行为比较容易,由此可以找到贪污的线索;二是当发现公职人员生活水平过于奢华,显然超过收入水平时,则可以对照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也可以要求其立即报告收入明细帐,如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即可立案调查。加快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对财产申报对象、申报程序、申报范围、申报主管机关及权限等作出规定,以使财产申报制度更好的发挥其反腐败的作用。
四是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和“零容忍”的原则。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坚强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1】监督主体的独立是监督有效性的根本保障,因为权力本身是一种强制性力量,如果权力监督主体失去应该有的独立性,对权力的制约缺乏强制性,那么其监督职能就不能正常发挥,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就会软弱无力,甚至使监督主体成为监督客体的附庸。现行的纪检监察体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既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又受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由于人事、经费、福利等受制于同级党委、政府,所以起主导作用的还是同级党委、政府。这就导致权力过分集中,监督过分软弱,监督客体领导监督主体,监督主体依附监督客体的状况。为改变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方式,由横向领导为主改为纵向领导为主。各级纪委的人事、经费、待遇、福利等由上级纪委统筹安排,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负责,独立行使对案件的查处权,同级党委、政府无权干涉。除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外,省级(包括省级)以下纪委实行垂直领导,提高纪委的权力和独立性,其垂直管理模式为党中央—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县纪委。另一方面是对腐败实行“零容忍”。 “零容忍”指不宽容任何轻微的犯罪行为。【12】香港廉政公署把“零容忍”理念运用于廉政建设,使其清廉指数一跃成为亚洲前列。廉署在制度审计上对任何轻微的腐败行为均不容忍。20世纪60年代香港《防止贿赂条例》出台,从而堵住了轻微腐败的漏洞。同时,廉署下设的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管理处实施“举报必接、有腐必查、惩腐务尽”的原则,在执行法律法规时也体现出了“零容忍”的精神。如果对轻微的腐败不予制止,不仅会提高腐败分子的胆量,而且会激发其他腐败分子的腐败动机。深圳海关原党组书记、关长赵玉存从一餐饭,一块表开始,发展到接受贿赂90多万元,放纵不法商人走私24亿元。我国现行的反腐败体制是一种以数额的多少来划分犯罪的体制,对贪污腐败而言,其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属纪律承接范畴,由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而5000元以上,则属于刑事处罚范畴,一般由检察机关负责。这种安排是与“零容忍”精神相背离的,改变当前以数量划分贪污罪的做法,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以性质划分的做法,凡是贪污受贿行为,即使只是贪污一分钱,也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2、 以法制保障反腐
在我国反腐败的历史上,曾经历过运动反腐和权力反腐的阶段,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历史上的经验后,鲜明地提出了“反腐败必须依靠法制”的重要思想,反腐败斗争“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反腐倡廉,教育是基础,监督是关键,法制是保障。 (1) 完善法律体系
坚持以法制反腐的首要前提是有法可依。在宪法的框架下,我国已制定出《公务员法》、
《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但总体来说,廉政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不能很好地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在现行法律法规多为事后惩戒性,缺乏事前预防、事中监督的法律法规,党纪党规比较多,但大多未能上升到国家意志的层面。为此,根据我国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实际,借鉴国外的经验,尽快制定出《廉政法》、《反腐败法》、《新闻法》、《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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