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集团公司《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二级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档案,是指公司及各二级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第四条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是职业卫生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要求。
(二)组织制订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建立公司级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将档案填报HSE信息系统。
(四)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司及所属各二级单位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员工培训中心负责组织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二)贯彻落实公司有关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要求。 (三)负责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维护更新,定期将档案填报HSE信息系统。
(四)确保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必要的资源和投入。
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基层作业区负责建立作业区级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等,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二级单位统一创建保管。
第九条 各生产建设单位应要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承包商,在入场作业前提交接害岗位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证明材料,并备案留存;对从事业务外包项目及维保项目等在公司固定场所服务时间超过一年的承包商,各生产建设单位还应要求其参照《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开展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报所属生产单位备案留存。
第十条 公司、各二级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
卫生档案数据的填写和报送,对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档案内容和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档案基本概况(附件1)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附件2);
(三)职业卫生管理档案(附件3); (四)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附件4);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附件5); (六)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附件6); (七)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附件7);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第十二条 职业卫生档案由公司及各二级单位两级创建和保管,具体需创建的档案内容见附件8。
第十三条 职业卫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形式,鼓励档案电子化。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并存的部分,两种形式档案内容必须一致。
第十四条 各生产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通过HSE信息系统上报上年度职业卫生档案,同时完成本单位全部档案归档工作。公司级职业卫生档案由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填报,并对系统内各生产单位上报的档案进行审批,于1月31日前上报集团。
第十五条 公司职业卫生档案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
年、永久两种(附件8)。
凡是反映职业卫生管理一般性工作,在一定期限内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10年保管档案。凡是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列入永久保管档案。
第十六条 职业卫生档案中有需要上报内容的,应按要 求及时、如实上报当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 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管理、 借阅和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认真归档,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和擅自翻印。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离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职业卫生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监管部门需要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档案保管单位要如实提供。
第二十条 员工变动工作单位的,如继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原单位需将该员工职业卫生档案移交至现工作单位保管。
第二十一条 员工离开公司时,若需要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保管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相关生产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
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对二级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纳入HSE考核。
第二十五条 二级单位应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中严格履行职责、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故意隐瞒、谎报相关信息,造成职业卫生档案数据不准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职业卫生档案基本概况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
3.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4.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6.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7.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 . 职业卫生档案保存期限表
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