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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支付机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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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支

付机构分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银发[2014]2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发布日期】2014.02.28 【实施日期】2014.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支付机构分支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的通知

(南银发〔2014〕23号)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支付机构江苏省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支付机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江苏省支付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目前江苏省内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及业务开展情况,依照人民银行相关制度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支付机构分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办法》颁布后,原《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非金融支付机构备案办法(试行)》(南银发〔2012〕15号)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支付机构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南银发 1 / 4

〔2012〕124号)即时废止。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支付机构分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2014年2月28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支付机构分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付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经营行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防止无序竞争,防范支付风险,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分支机构,是指支付机构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需要在经营所在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2 / 4

第三条 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在江苏省从事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四条 支付机构在江苏省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到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备案,备案成功后,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予以公示。 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在江苏省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五条 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在江苏省从事支付业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备案申请;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根据日常监管需要,可以要求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补充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至少应包括分支机构组织架构、办公地址及高管信息等。 (二)分支机构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业务处理流程; (三)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分支机构客户权益保障措施;

(五)分支机构应急处置预案(注明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系方式); (六)分支机构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3 / 4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支付机构分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支付机构分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南银发[2014]23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发布日期】2014.02.28【实施日期】2014.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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