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理的意见(2024)
各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机构:
因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频繁波动且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引起的计价争议日渐增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计价行为,合理分担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保障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稳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4〕2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理提出:
一、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实行价格风险分担原则,禁止无限风险、所有风险转嫁。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内材料市场价格及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造价变化的,合同价款应予以调整。
二、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对材料价格风险的范围、幅度与材料价差调整的方法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一般包括金属材料、水泥、水泥制品及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砂子、碎石、砖(瓦、砌块)、石材、门窗、面(地)砖、防水材料、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石灰、保温材料、管材、电线电缆、苗木、花卉等,或合同价中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造价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2、风险的幅度: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本通知所称的 “以内”“小于”均包括本数)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3、调整的方法:以招标人控制价采用的《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的信息价为基准价A,以合理施工期内《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的月平均信息价 B ,施工期内材料上涨幅度超过5%时,材料价差的单价为B-A×(1+5%),材料下跌幅度超过5%时,材料价差的单价为B-A×(1-5%)。
《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中未发布价格信息的材料,以控制价采用的价格为基准价。
4、调整的周期:一般以发包人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工期中相应建筑材料使用时间为调整周期。对于涉及结构材料用量较大的房屋建筑工程,为合理进行材料价差调整,可按施工工序划分为四个周期,分别为:基坑围护和地基基础(工程开工至±0.000完成或地下室顶);主体结构(±0.000以上结构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二次结构(主体结构封顶至二次结构完成);装饰工程(二次结构完成至装饰完工)。
三、施工合同未对工期延误期间物价变化价款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按以下原则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
上述的价差是指材料单价变化超过合同约定风险系数或5%(合同未明确约定)时,超过部分的价格。
四、发承包双方已签订施工合同,但在施工过程发生了合同签订时双方不能合理预见的外部因素,物价产生大幅波动,继续履约对合同一方存在明显困难时,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发承包双方可参考本通知相关规定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已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的不作调整。
五、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管造(2011)77号文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所述相关规定由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
2024年4月26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理的意见(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