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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论文归责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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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没有作出具体的操作规定,应当细化这一规定。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联结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与前提。这种因果关系必须是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必然因果联系。理论界对此意见不一,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采用直接因果关系。即指行为与结果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直接关系。在人民法院的审理中,对于由简单、明确、单一的原因造成的损害是容易认识的,但是对于复合原因所造成的损害,认识起来比较困难。在行政赔偿因果关系中需要另外考虑的一个问题是,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机关与受害人共同致害时行政机关应否负赔偿责任及如何赔偿未予规定。但实践中此种损害又确实存在,如电力局对好几年已不用的高压线没有撤走,也未履行定期检修、告知危险的义务,使一焊工误认为不用的高压线已不通电,违反电规将焊架超出了高压线的高度。结果在工作中高压线漏电使焊工触电身亡。此案例就属于电力局与焊工都存在过错,责任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对此种损害可参照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来处理,各自承担各自应有的责任。因果

关系中还有一点需要讨论,若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不必然(偶然或间接)原因时,行政机关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例如监管人员未对狱内暴力事件进行阻止,造成一犯人受伤,在医院治疗过程中由于医生的直接原因造成了其死亡。类似这样的案件,行政主体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个人认为;第一,不能因为偶然性和间接性就否定了它的原因性。如上述案例,如果监管人员积极阻止就不会造成犯人受伤,也就不会再因医疗事故而发生死亡的结果。一因与再因之间也是互相联系促进的;第二,考虑国家机关是一个特殊的主体 ,应取信于民树立威信,给民安全感。因此笔者建议政府应承担起这方面的责任,但较之直接原因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来减轻这种原因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五)简论“不作为”行政赔偿

随着行政职权的扩大,现实中因不作为的行政违法情况越来越多,给相对人造成相当的损害。此时,由不作为主体通过承担赔偿责任来对相对人负责,这样既可以促使政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又能更充分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以责任为砝码,使两者在法律面前保持平等的地位,这是法治进步的一大表现。因此笔者建议,在行政立法中应更加重视不作为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

三、展望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完善方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重新构建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归责原则从单一型到多元型

违法的归责原则比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更具合理性和操作性,但毕竟存在单一的弊端,不足以确定特殊情况下的行政侵权行为。学习和饿借鉴域外国家的多元化的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在我国确立一个以违法原则为基础,特殊情况下以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为补充的、科学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多元化的归责原则。

(二)构成要件从理论型到操作型

我国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过于理论,操作性差。笔者建议,我国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应向操作型转化:一是主体范围要更加明确而且具体化;二是应该扩大行政行为的范围,除具体行政行为外,试图将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到行政赔偿行为当中,提高确认侵权行为标准的明确程度;三是适当扩大损害后果的范围,须适当将间接损害补充到损害后果的范围之内;四是因果关系的确定标准要全面,利于弱势一

方的保护。

本文对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和行政赔偿构成要件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论述并提出相应对策,希望能够引起立法者的重视。使其能以自身力量为主导,以现代权利本位为指导思想,共同去完善我国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使其内容更具进步行、先进性和科学性。进而促使行政赔偿制度能够更加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跟上世界法制的步伐。

参考文献:

[1]李苏平、韩凤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河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2]王振清:《怎样打行政官司》诉讼篇,法律出版社,1999年3月第一版.

[3]高娃、赵春仁,《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实务问题与案例精析》,2008年4月第1版.

[4]郝明金:《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2005年9月第1版.

[5]匿名:《论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和构成要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法律出版社,日.

年1月11995

行政赔偿论文归责原则论文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没有作出具体的操作规定,应当细化这一规定。(四)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联结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与前提。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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