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
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摘要的通知
各区县人防办、各区县公安分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152号令),全面清查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状况,确保人防工程安全、合理利用,7月份以来,各级人防部门按照市人防办制定的《人防工程清查整顿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圆满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工作任务,彻底摸清了全市人防工程底数,基本查清了各类人防工程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有关消防安全问题达千余处。但从人防系统自查摸排出的有关消防安全问题看,还存在着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不够清晰、火灾隐患定性及运用消防法律法规不够准确等问题。为确保排查隐患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人防办《人防工程清查整顿第二阶段工作方案》和《北京市迎奥运保安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有关全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百日行动”的具体要求,下一步,各级人防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将对第一阶段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进行逐个审核确认和督促整改。为此,市人防办和市公安局消防局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在民用建筑内扩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范围并颁布〈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的通告》(市规发〔2004〕1268号),对人防工程涉及的相关规范、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梳理,并形成摘要附后(见附件1、2),供各级人防和公安消防机构在排查整改隐患中参考执行。
附件:1.《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摘要》 2.《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范和标准摘要》
二 ○ ○ 五 年 十 二月 十 五 日
附件1:
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摘要
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市、区县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综合监管。
(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负责对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抽查。
(三)人防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
(四)人防工程使用人承担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
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确定,一般包括仓库、集贸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等,这些单位除履行上述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三、火灾隐患的确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火灾隐患: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二)在用人防工程在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1、在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民用建筑利用人防工程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2、平时用于人员居住、旅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人防工程,只有一个安全出入口,工程又无法增设安全出入口的;
3、在规定的建筑面积和容纳人数内,虽然有竖井金属梯直通地面,但并不具备人员疏散条件的;
4、工程内未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防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5、未经批准擅自拆改人防工程结构,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6、在地下商场内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属性商品的;
(三)对不符合消防有关规定、标准,存在下列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4、消防设施、火灾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8、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四、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批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人防建筑工程项目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验收。
(二)为平时开发利用的需要,进行工程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人防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审查和消防验收。
(三)利用人防工程开办商店、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应在该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四)利用地下空间设置30张床位以上或者建筑面积500?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集体宿舍等人员居住场所的,应在该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附件2:
国家和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范和标准摘要
一、安全出口设置
1、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改建工程的防火分区,可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但应设置在不同的方向。
2、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在主体建筑地面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人民防空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面首层与地下室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3、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公共疏散出口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消防车道和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电梯、自动扶梯不应计作安全出口,应按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设置疏散楼梯。对于在住宅楼下,做为商场市场用途的人防工程,与住宅部分共用的楼梯间不计入安全出入口数量。
二、安全疏散规定
1、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或至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防火门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应为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