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
执行的开始 执行中的措施 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形 执行的概念(强制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程序的开始,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权利人申请执行;二是审判人员移送执行。申请执行是原则,移送执行是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对执行异议,经审查后分别如下处理:*予以驳回;*中止执行;*解除或者撤销执行措施;*执行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进行再审。 所确定的实体义务的行为。 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执行机构,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的专门负责民事执行工作的机构。 执行根据,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为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执行管辖,是指以下几种情形:*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谓其他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例外和补充。 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义务人拒绝履行其义务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实现其实体权利的行为。 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直接将案件移交执行庭执行的方式。 移送执行只适用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对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不适用移送执行。 移送执行的范围:*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如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和劳动报酬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中含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制作的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决定书;*由人民法院制作的涉及国家、集体或者公民重大利益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强制执行,是指执行人运用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活动。 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委托执行,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特殊情况,依法将应由本法院执行的案件,委托有关的法院代为执行。被执行人或者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执行和解的效力是:*执行和解成立,可重新确定或调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撤销原执行文书的效力;*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执行程序终结。 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应当结案处理。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有困难暂时没有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制度。 执行担保的条件是:*由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一定要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特殊情况,被执行人的义务由其他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履行。 执行承担的前提,是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死亡或终止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裁定变更执行主体。 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使已经被执行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 执行回转的条件包括:*执行程序已经完毕;*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有执行回转的必要;*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定特殊原因的出现,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原因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执行中止的适用情形: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⑥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⑦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⑧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⑨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⑩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特殊原因的出现,使执行程序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执行终结的适用情形: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开始以后,申请人撤销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如果这种处分行为确属申请人自愿,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尊重申请人的这一权利,准予其撤回申请,裁定终结执行。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⑤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⑦在执行中,被执行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6
特 别 程 序
概念:特别程序,是法院审理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审理程序。 特点:①目的特殊。目的在于确认某种事实状态,而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若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时,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另行起诉。②当事人特殊。特别程序可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原告和被告。而且在特别程序中只有一方当事人。③审判组织特殊。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其他案件的审理,可以由独任制法庭进行审理。④实行一审终局制,并且不适用审判监督制度。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而只能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由原审法院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⑤审理期限较短。应当在立案之次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审批。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⑥免交案件受理费。 适用范围: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非讼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 起诉 审理 任何一个对选举委员会的申诉处理结果有意见的人都可以起诉。 起诉的时间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之前。 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处理。 险了起诉人应当参加案件审理以外,选民资格所涉及的本人应当参与案件的审理,而且选举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参加。 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 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根据宪法、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30日制作选民名单并公布,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异议,应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或其他公民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是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 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①该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下落不明。②该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持续2年以上,不能间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该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申请 受理 公告(寻找下落不明人) 对于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 对于宣告死亡的,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其他情况下公告期为1年,公告期从发出公告的次日起计算。 判决 公告期届满,①如果该公民有确切的下落和信息的,则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其申请;②如果该公民仍无下落和信息的,则应做出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或死亡。 新判决 适用情形:失踪人或者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 申请人:本人或利害关系人。 法院查证属实,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申请人的条件:宣告公民失踪或者死亡,须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 申请方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必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申请 当公民因患精神病处于精神不正常状态时,该公民的近亲属或对该公民负有保护责任的居委会以及民政部门,可向被认定者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申请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确定代理人 鉴定 判决 指定监护人 当公民因患精神病处于精神不正常状态时,该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对该公民负有保护责任的居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可以向被认定者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新判决 法院应当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方法去认定。没有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加以认定;在不具备诊断或鉴定的条件下,可以参照群众对精神病人公认的程度去认定。 认定财产 :申请 无主案件 审查 属于无主财产 公告(寻找财产所有人)(公告期1年) 不属于无主财产 判决(驳回申请) 无人认领 有人认领 财产所有人重新出现 判决(认定为无主财产) 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告知当事人 新判决 提出请求 查证属实 诉讼时效为2年。 7
督促程序: 概念: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单方面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他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命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特点:①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诉程序。②督促程序是一种简便、快捷的处理案件的程序。③督促程序并非处理一切金钱、有价证券为给付标的的债务案件的必经程序。④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发出的支付令,是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文书,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 支付令的申请 审查和处理 支付令的发出 支付令的送达 支付令异议的提出 支付令异议成立,产生以下两个法律后果:①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依法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不得再适用督促程序处理该债务纠纷,债权人也不得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提起上诉。②支付令自行失效。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合法的异议后,支付令所具有的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效力丧失,债权人在督促程序中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也随之失效,其请求给付的债权重新陷入不确定状态,只能另行起诉。 异议不成立的情形:①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书面异议,而是口头表示异议的。②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③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超过15日不变期间,才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④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人民法院认定异议无效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告知债务人,以督促债务人按支付令所规定的内容清偿债务。 几 种 非 诉 特 别 程 序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①必须是以金钱和有价证券为标的的给付之诉。②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③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④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提出申请:债权人应向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令。 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独任制。实行书面审理,不询问债务人,不开庭审理。 审理分两个阶段:①对申请是否合法的审查②对申请是否有理由的审查 发出 停止 支付 通知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令。否则应以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在发布支付令以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收回,并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一经送达,便产生如下效力: ①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应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②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的次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 申报权利 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最短不得少于6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时,无人申报权利的,经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应作出除权判决。 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运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①申报人应当是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②只能向发出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作出申报。③申请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间进行。④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⑤申报人主张的权利与申请人有争议的,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报人所提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通知后,即应恢复支付。公示催告程序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而终结后,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按普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时,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做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逾期不申请的,法院应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公示催告 审查与受理 概念: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持有人的票据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而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我国诸多民事诉讼程序 惟一的一个同一审判程序中审判组织形式不一致的程序。在审理阶段中,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但在除权判决阶段,则需要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条件:①申请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依法可以根据法律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②申请人必须是票据持有人。这里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③申请的原因必须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同时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确状态;④申请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⑤申请的管辖法院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程序(结合破产法): 申请破产 法院受理 债务人财产 进入保全状态 通知债权人 债权申报 债权人会议 和解与整顿程序 具有不予宣告 破产的法定事由 政府资助 取得担保(6个月内清偿债务) 法院宣告破产程序终结(两种情形)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的 由法院 宣告破产 清算程序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