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省林业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五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我省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和国家公园等方面。
第七条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主要是指天保工程区外天然林停伐补助,用于停止国有天然商品林采伐后,保障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正常运转、职工基本生活,以及国有林场改革和产业转型等相关支出。
第八条 国家公园补助用于国家公园勘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教育与生态体验、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以及自然资源所有权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且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期间委托地方政府代行的国家公园的人员机构等相关支出。
第九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承担相关改革或试点任务的可以采取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 天保工程区外天然林停伐补助按照国有天然有林地面积、“十二五”国有天然林年均采伐限额、国有天然林停伐产量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80%、10%、10%。
第十二条 国家公园补助按照国家公园面积、重要程度、人口、绩效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40%、30%、20%、10%,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调节。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整合政策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与中央基建投资等资金的统筹使用,避免重复支持。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四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15日前,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任务计划和资金需求量。国家公园管理部门于每年6月15日前,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报送国家公园下一年度任务计划和资金需求量。
第十五条 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报送下一年度任务计划和资金需求。
第十六条 接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接到省里分配下达的资金和绩效目标后,及时分解下达,并将具体文件抄送省财政厅、省林业局。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与任务相对应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会同财政部于每年1月15日前,随当年任务计划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指标体系。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于每年2月15日前,结合任务计划和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省级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接到中央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及时分解下达市县。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财政部门组织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除了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二)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四)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资金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市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浙江监管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进行监管。
第三十条 市县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存在违规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