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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作者:刘慧竹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9期
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司法解释上升到法典的高度,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保障人权和维护法治尊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不完善以及司法体制、司法环境等对该制度实施的影响,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在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的排除标准、程序的可操作性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救济途径缺乏这些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鉴于此,本文在简要介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该规则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刑讯逼供 保障人权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10-02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保障。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证据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则和标志性制度。我国以前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非法取得的被告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条规定可以看作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雏形,司法解释仅仅包含了几项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但并没有形成规则,更没有对其具体操作程序进行规定。新刑诉法吸收了《证据规定》和《死刑证据规定》中的有关条款,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了收集证据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证据类型、程序、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构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任何被移入的法律都不可能像在原来的国家那样一模一样的发展,企图照搬外国的法律,不过是一个天才的幻想。”借鉴英美法系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来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的政治以及社会犯罪的状况、文化传统等各种因素。新刑诉法不仅扩大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把原来只限于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扩大到对非法实物证据的限制,而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排除的具体标准、举证责任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在刑事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由于我国“纠问式”侦查模式根深蒂固以及缺乏相应制度保障和救济措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