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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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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如有其他宗教信仰的,也可以选择适用该宗教所使用的誓词或结文,进行宣誓或具结。

第七十条 聋哑人,可以书写、手势、符号等方式作证。人民法院可以聘请懂聋哑语的人传达其意思。费用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先行垫付,由败诉方承担。

第七十一条 下列证人作证,可以免除宣誓或具结的义务: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作证的;

(二)有拒绝证言权的证人,放弃拒绝证言权而作证的;

(三)聋哑人等残疾人作证的。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对证人的询问权。公诉人、当事人在询问证人时,未经他方当事人提出反对的,人民法院不得制止询问。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传唤的证人,由人民法院先行询问,询问完毕后,由原告或公诉人首先进行询问,然后再由被告询问。

由公诉人、当事人提供的证人,或经当事人申请而由人民法院传唤的证人,由公诉人、该当事人首先询问。

第七十四条 公诉人、当事人询问证人,应当围绕证人陈述的证据能力、证据力进行询问,不得以侵害证人的合法权利,或有碍证人真实陈述的方式进行询问。

第七十五条 对证人的主询问,可以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综合陈述的方式、或者先让证人综合陈述,然后再一问一答的方式、或者先一问一答,然后再综合陈述的方式。

对于证人的主询问方式,由主询问人自由决定。

第七十六条 公诉人、当事人一方认为他方当事人在询问证人时,有暗示其所希望的回答、或有其他影响证人自主回答的情形,足以诱导、影响证人的自主回答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反对。人民法院认为反对的情形存在时,应当裁定停止或禁止如此询问,公诉人、该当事人不得再采用此种方式询问。人民法院认为公诉人、该当事人反对的情形不存在时,应当裁定反对无效,当事人可以继续发问。

第七十七条 对证人主询问完毕后,即由他方当事人、公诉人对该证人进行反对询问。反对询问应当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

第七十八条 公诉人、当事人在反对询问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他方当事人或公诉人可以提出反对:

(一)询问与本案无关的情况的;

(二)有污辱证人人格的言论或表现的;

(三)有恫吓、激怒而足以影响证人回答的自主性的;

(四)有使证人窘困难堪的发问的。

人民法院认为公诉人、该当事人反对的情形存在时,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或禁止其如此发问;人民法院认为公诉人、该当事人反对的情形不存在时,应当立即裁定反对无效,当事人或公诉人可以继续发问。

第七十九条 公诉人、一方当事人在反对询问完毕后,有权对该证人进行再主询问。但再主询问,只能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除此之外,主询问的其他规定,也适用于再主询问。

第八十条 公诉人、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再主询问完毕后,有权对该证人进行再反对询问。本法关于反对询问的规定,也适用于再反

对询问。

第八十一条 证人对于公诉人、当事人的询问,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回答:

(一)已经回答过的;

(二)属于拒绝证言权范围内的事项的;

第八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对于证人的主询问、反对询问结束以后,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的陈述,不涉及本案争点事项,或属于不公平且无关联的陈述,可以口头裁定当事人停止询问,并宣布该证人退庭。

第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公诉人、当事人交叉询问完毕后,可以就公诉人、当事人询问事项中,有不明白或矛盾之处,询问该证人。证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除拒绝证言权范围以外的任何询问。

第八十四条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由国库列支。

第四节 专家证人意见陈述证据及调查法则

第八十五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人民法院为了诉讼的顺利进行,对于

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经验的专家证人,在诉讼中,以鉴定结论、专家意见书或其他方式作证。

第八十六条 当专家证人与本案的当事人有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或认为自己不能胜任本专门性问题陈述的,可以申请回避,公诉机关、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可以另行聘请或指派。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专家,进行鉴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国库列支。

第八十八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鉴定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或查看现场、查阅案件有关证据内容。

第八十九条 做出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由鉴定人、鉴定单位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数人共同鉴定的,应当分别表明各鉴定人的鉴定意见,由所有鉴定人签名。

第九十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的,所需费用由聘请的当事人先行垫付,由败诉方承担。公诉人所聘请的鉴定人的鉴定费用,由国库列支。刑事案件当事人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的,所需费用

由自己承担。

第九十一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鉴定的,所需鉴定资料为他方所占有,而该当事人拒绝提供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或者人民法院直接决定其提供。拒不提供的,以蔑视法庭行为论处,并依本法关于举证妨碍的规定处理。

刑事案件当事人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所需鉴定资料为公诉机关、侦察机关所占有,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机关提供。

第九十二条 公诉人或当事人聘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向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或者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出具具结书,结文与证人具结相同。

第九十三条 公诉人或当事人对于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经释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一名鉴定人,人民法院再依职权指定一名鉴定人,进行共同鉴定,并在共同鉴定书中表明各自的鉴定意见。

证据法

证人如有其他宗教信仰的,也可以选择适用该宗教所使用的誓词或结文,进行宣誓或具结。第七十条聋哑人,可以书写、手势、符号等方式作证。人民法院可以聘请懂聋哑语的人传达其意思。费用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先行垫付,由败诉方承担。第七十一条下列证人作证,可以免除宣誓或具结的义务:(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作证的;(二)有拒绝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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