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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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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排放系数使用指南

1.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粤环〔2013〕14号)和《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粤环〔2012〕18号)提出的加强对重点VOCs排放源进行监管的工作要求,我省开展了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研究,获得广东省制鞋行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为统计制鞋行业的VOCs排放清单和典型企业排放量提供参考依据。 2. 编制原则

指南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2.1 实用性原则:该指南说明了系数的来源、系数的适用范围、系数的分类以及系数的使用方法,并给出了排放量的计算公式、计算过程,且以具体案例进行举例分析。

2.2 使用简便原则:排放系数主要用于指导行业、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便于环保部门掌握行业、企业的VOCs排放水平。以便获取活动水平数据为原则,对于无法获得的数据,如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给出参考值以供参考。 3.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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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含胶粘工艺的制鞋企业行业,胶粘工艺是通过胶粘剂将鞋帮、内底、外底连接在一起的工艺方法,如皮鞋、运动鞋、休闲鞋等,不包括缝绱工艺、模压工艺和注塑工艺。

本指南所指原辅材料系指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含VOCs原辅材料,包括胶粘剂、处理剂、硬化剂和清洗剂。

胶粘剂:包括油性胶粘剂和水性胶粘剂。油性胶粘剂以有机溶剂作为溶剂,应满足《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03)及《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HJ/T 220-2005)中关于鞋用胶粘剂规定,按较严者执行,如PU胶、黄胶、粉胶、生胶、万能胶、喷胶及其他类。水性胶粘剂指以水作为溶剂,VOCs含量在15%以下。

处理剂:刷胶前对鞋材进行处理,包括油性处理剂和水性处理剂。油性处理剂以有机溶剂作为溶剂,如橡胶处理剂、PU处理剂、TR/TPR处理剂、EVA处理剂、ABS处理剂、油皮处理剂、PVC处理剂、UV处理剂、人造皮处理剂、尼龙处理剂及其他类。水性处理剂指以水作为溶剂,VOCs含量在10%以下。

硬化剂:用于调配胶粘剂,包括油性硬化剂和水性硬化剂。水性硬化剂指VOCs含量在25%以下。

清洗剂:用于对鞋材进行清洗或处理,包括甲苯、白电油、快干、去渍油、天那水、二氯甲烷及其他有机溶剂。 4. 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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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VOCs排放系数

排放系数主要用于估算VOCs排放清单,根据排放量计算方式的不同,将排放系数分为企业排放系数和行业排放系数。企业排放系数以单位原辅材料VOCs排放量(kgVOCs/kg原辅材料)给出,根据企业含VOCs原辅材料用量计算单个企业的VOCs排放量,便于自下而上统计行业VOCs排放量。行业排放系数以单位产量或单位产值VOCs排放量给出(gVOCs/单位产品或gVOCs/万元),亦可自上而下宏观估算区域内行业VOCs排放总量。制鞋企业和行业的VOCs排放系数,见表4.1-1,表4.1-2。

表4.1-1 制鞋企业VOCs排放系数

序号 原辅材料名称 水性胶(即用状态下) PU胶(即用状态下) 黄胶 粉胶 生胶 制鞋 白胶 油性处理剂 水性处理剂 油性硬化剂 VOCs产污系数f 0.008kg VOCs /kg水性胶 0.83 kg VOCs /kgPU胶 0.73 kg VOCs /kg黄胶 0.865 kg VOCs /kg粉胶 0.875 kg VOCs /kg生胶 0 kg VOCs /kg白胶 0.93 kg VOCs /kg油性处理剂 0.02 kg VOCs /kg水性处理剂 0.8 kg VOCs /kg油性硬化剂 治理效率(%) VOCs排污系数f' ? f(1-?) 水性硬化剂 0.17 kg VOCs /kg水性硬化剂 甲苯、快干、白电油、去渍油、清洗剂、天1kg VOCs /kg 那水、稀释剂 注明:成型中段使用的胶水需要加入3%-5%硬化剂,使用量较少,企业即使给出硬化剂用量,PU胶粘剂排放系数仍按0.83 kg VOCs/ kg PU胶,水性胶粘剂排放系数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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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0.008 kg VOCs/ kg水性胶计。若企业胶粘剂类型不在上述范围内,可参考上述排放系数合理取值。

表4.1-2 制鞋行业VOCs排放系数

系数类型 水性胶使用企业 油性胶使用企业 产污系数 类型权重(%) 行业产污系数F 治理设施权重(%) 行业排污系数F'(g/双) 8.96g/双 ?1 ?8.96??i?1n制鞋 44.32g/双 ?44.32??2 (单位:g/双) 1?j ?F(1??j?1mj)?j ?2 ?指某一种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无治理设施时取0; ?j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指行业类,采用同一类治理技术的企业的产 量(产值)占行业总产量(总产值)的权重。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指行业类,采用同一类原辅材料的产量(产值)占行业总产量(总产值)的权重。 4.2 活动水平数据获取

活动水平是用于估算VOCs排放量的基础数据,根据排放系数的类别不同,活动水平数据分为两类:

4.2.1 计算企业排放量所需活动水平数据:主要为含VOCs原辅材料的用量,包括胶粘剂、处理剂、硬化剂、清洗剂等,其中胶粘剂需注明油性和水性。其次是治理设施的类型及治理设施的效率。

4.2.2估算行业排放量所需活动水平数据:主要指制鞋行业产量,以环境统计数据或统计年鉴数据为基础。其次是使用同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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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粘剂 (主要分为油性胶粘剂和水性胶粘剂两大类)的生产企业产量所占的权重、使用同一类治理设施的生产企业产量所占的权重及治理效率。

4.3 企业VOCs排放量的计算

制鞋企业VOCs产污系数见表4.1-1, VOCs主要来源于胶粘剂、处理剂、硬化剂、清洗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因此根据含VOCs原辅材料用量即可得企业VOCs产生量,由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可得企业VOCs排放量。

制鞋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公式如(4.3-1)所示。

P??mj?f??mj?f(1??)'j?1j?1nn (4.3-1)

式中:P——企业VOCs排放量,kg;

mj——企业某一含VOCs原辅材料用量,kg; n——企业含VOCs原辅材料种类数;

'f ——企业排污系数,kgVOCs/kg原辅材料;

f——企业产污系数,kgVOCs/kg原辅材料;

? ——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可通过实测获得,若

条件有限不能通过实测获得,可参考表4.3-1所示值。

表4.3-1 常见治理设施治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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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

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1.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粤环〔2013〕14号)和《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粤环〔2012〕18号)提出的加强对重点VOCs排放源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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