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加强对中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有效制止违纪行为。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处理。
1、一般性轻微违纪,由班级按学校有关规定及班规在班级范围内处理。
2、重大违纪由学校学生处代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宣布处理结果,其处分种类如下:
⑴全校点名公开批评或通报批评; ⑵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其处分种类分为:
① 警告; ②严重警告; ③记过; ④留校察看; ⑤勒令退学; ⑥开除学籍
第三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理或免于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学生处查处问题的; 3、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从重处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狡辩、态度恶劣的; 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4、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5、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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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8、违纪主观恶意较大的;
第五条 学生违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违纪者根据责任大小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
第三章 处罚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1、由班主任提供违纪学生所犯错误的材料(包括学生所犯错误调查材料,证人证言材料,本人的思想认识,班主任、任课老师处理意见)交学生处核实处理;
2、由学生处直接查证,然后进行处理。
3、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五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中能证明原处分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学生处作出撤消或修改原处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诉本人。
第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班级负责考察、教育,接受学校学生处的定期考评,直到撤销处分。
第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查处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处提交校长室批准。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罚
第十条 对违反课堂、集会、就寝纪律者的处分:
1、上课、集会、晚自修无故迟到、早退,情节轻微的由班级处理,班主任可以公开点名批评或口头警告,迟到、早退4次累积为一节旷课,旷课7节以上的可上报学生处按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2、上课、集会随便讲话、看课外书、打瞌睡,影响课堂、集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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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寝熄灯铃响后,随便讲话者;不熄灯或用蜡烛、手电筒照明者;无故不按时就寝、起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4、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客过夜者,给予全校公开点名批评。 5、擅自离校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旷课者的处分:
1、累计旷课7节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14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20节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6天(每天以7节课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学生不经过班主任同意,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缺课的都视为旷课。
第十二条 对擅自离校出走学生的处分:
1、除节假日学校统一放假外,学生离校必须向班主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学生离校时凭请假条向学校门卫请求放行。未经班主任同意、门卫放行离校的,都视为擅自离校行为。
2、对擅自离校出走的学生参照第十二条规定加重处理。 3、对策划擅自离校出走者,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测验、考试作弊违纪者的处分:
1、平时测验作弊者由监考老师给予口头警告、批评教育。 2、每月月考,期中、期末考试作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顶撞监考老师、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作弊考生该科考试成绩记为0分。
5、考试(考查)协同作弊者,与作弊同等论处。
6、补考时,替他人代考者,指使他人代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对浪费水电、违规用火者的处分:
1、用好自来水后,水龙头不关,或用脸盆、水桶接水,满溢而不关水龙头者,给予全校公开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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