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8年版)
1. 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超过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2. 审查标准
2.1 初步审查标准
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审查标准
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3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 审查程序
3.1 初步审查
3.1.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 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3项至第3.2.7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2 详细审查
3.2.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 在详细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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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家以上(含两家)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只能有一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确定通过资格预审单位的原则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3.4 评分
3.4.1 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本章第1条规定数量的,均通过资格预审,不再进行评分。
3.4.2 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超过本章第1条规定数量的,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3款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 3.5 不得否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情形
审查委员会不得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为由,否决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4. 审查结果
4.1 提交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4.2 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通过详细审查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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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①
①
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本章内容进行补充、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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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招标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申请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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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资格预审申请函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申请人基本情况
4-1 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4-2 申请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六、申请人的信誉情况表 七、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 八、拟委任的分项负责人情况表
8-1 拟委任的分项负责人汇总表 8-2 拟委任的分项负责人资历表 九、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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