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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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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切实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实现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和重庆市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凡国家立项投资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以下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各区县(自治县)、科研院校、设计及咨询等单位,均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二、综合标准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应达到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总体目标。

1.通过项目建设,解除制约项目区农业生产的关键障碍因素,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达到旱涝保收。灌溉保证率80%以上,稳产高产,优质高效,总体经济效益增加12%以上。

2.项目区农田基础设施要达到较高水平。其总体布局排沟原则上纵向布置,间距150~200米;灌渠沿纵横布置,纵向间距150~200米,横向间距100~120米;耕作道原则上纵向布置,路面宽1.6~1.8米,间距150~200米;生产便道原则上横向布置,路面宽1.0~1.2米,间距100~120米。原则上沟、渠、路应同时搭配。

3.项目区因地制宜推行节水灌溉和其他节本增效技术,农田林网适宜,生态环境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在丘陵区农田林网主要布设在河道、道路两旁,以绿化树种为主。在坡耕地、田边地角和房前屋后种植经果林木。

4.项目区要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农业科技贡献率明显提高,主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

5.项目区要达到优质高产高效的目标,取得较高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基础。项目区林草覆盖率提高5%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300元以上。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区按灌区或流域进行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进行规模开发治理,在丘陵山区,每个项目区面积不低于10000亩,可由2~3个相邻地块组成,每个地块面积不小于3000亩。

(三)按照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采取水利、农业、林业和科技等综合配套措施,进行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开发治理后,项目区与非项目区有明显区别,项目区达到田成方、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坝地基本实现园田化,坡地基本实现梯田化、果园化。

(四)项目建设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密切结合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探索各具特色的开发模式;充分尊重项目区农民群众意愿,主动让农民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运行的全过程,让农民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严格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落实工程管护责任,健全管护机制,确保建成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五)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区应设置永久性标识标牌。每个项目区设置一至两块,标识标牌应设置在项目区内视野开阔、交通方便、人流量较大、醒目显眼、工程规模相对集中的地方,标识牌的制作要统一、规范、实用,包含项目区基本情况、总投资、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单位、管护运营单位、监督举报电话和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水利措施标准

各项水利措施建设标准应符合水利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 (一)灌溉工程。

1.灌溉系统完善,灌溉用水有保证,灌溉水质符合标准,灌溉制度合理,灌水方法先进。

2.我市地面灌溉设计保证率水田应在75~85%之间,旱地应在70~80%之间;喷灌、微灌设计保证率应在85~95%之间。

3.灌溉水利用系数:大型灌区不应低于0.50;中型灌区不应低于0.60;小型灌区不应低于0.70;喷灌区、微喷灌区不应低于0.85;滴灌区不应低于0.90。

4.新建、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的小型水库、塘坝及引水渠道等工程,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的技术规范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提灌站的水工建筑物、机电设备、输变电设施配套齐全,综合装置效率达到有关规范标准。

5.输水、配水渠系(管道),桥、涵、闸等建筑物和田间灌溉设施配套齐全,性能与技术指标达到规范标准。渠道衬砌应坚固、实用、美观,连接平滑,转弯半径符合水利规范标准,抗冻性能好;管道输水的干、支两级固定管道长度合理设定,水泵、管道、出水口等综合配套,便民利农;在有条件且农民群众有积极性的地区,积极推广先进节水技术,提高项目区节水新技术的普及和应用。

6.灌溉条件较差的旱地,应采取农艺、工程等节水措施提高天然降水的利用率。农艺节水措施包括蓄水保墒、地膜(秸秆)覆盖、选用抗旱品种、施用抗旱保水剂、深松技术等,各项措施符合技术规范。工程节水措施主要是建立小型蓄水工程,即根据降雨、地形、耕地等条件,合理布设小型塘坝、蓄水池等工程,做到坚固实用。

7.推行科学合理的灌溉模式。水稻田推广“薄、浅、湿、晒”模式;蔬菜等经济价值较高的作物采用节水、丰产灌溉模式;严重缺水的旱地采用灌关键水等非充分灌溉模式。

8.项目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宏观上实行总量控制,微观上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积极推行农民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模式,配备必要的量水设施,按用水量和核准的水价收取水费,以管理促节水。

(二)排水工程。

1.防洪设计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一般按10年一遇进行设计。

2.排涝设计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设计暴雨重现期不少于5年。设计暴雨历时和排出时间应达到:旱地1~3天暴雨1~3天排除;水田1~3天暴雨3~5天排至耐淹水深。

3.排水系统健全,排水出路通畅,排水系统与灌溉系统合理配套,规格布局协调,设计标准参照灌溉系统,断面及坡度设计合理,桥、涵、闸等建筑物配套,性能与技术指标达到有关规范要求,末级固定排水沟的深度和间距,符合当地机耕作业、农作物对地下水位的要求。

4.排水工程的过水断面最大流量应小于5立方米/秒。 (三)建设标准。

沟渠使用年限为20年以上。灌排沟渠过水断面应水泥抹面砂浆强度大于M10,底砼强度大于C20,厚度8~10厘米。断面可为矩形、梯形,均采用块石

或条石砌筑,标号不低于M30号,侧墙宽度不能低于40厘米,高度1米以下按0.3系数进行放坡。

四、农业措施标准 (一)农田工程。

1.土地平整,集中连片。田(地)块要以田间道路和沟渠为基准结合土地整形等措施形成格田,以适应农业机械化和田间管理要求。

2.15度以下坡耕地,按照有利于水土保持要求,建成水平梯田(地),地面平整;田面宽度一般要达到3米以上,田(地)埂稳定牢固,配套完善排水沟、泄洪沟,达到防洪标准,防止水土流失。

(二)土壤改良。

1.通过施用农家肥、秸秆还田、深松技术等措施,使土壤耕作层有机质含量提高0.1个百分点以上。

2.改造瘠薄地要加厚土层,达到50厘米以上,其中耕作层达到20厘米以上。 3.改变耕作制度,提高复种指数。田的复种指数在2以上,土的复种指数在2.5以上。

(三)良种繁育与推广。

在有条件且需要的项目区建立优质良种繁育基地。 项目区优良品种覆盖率达到100%。 (四)农业机械化。

积极推广农业机械化作业。平坝地区主要作业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丘陵山区机械化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

五、田间道路标准

(一)布局合理,顺直通畅。田间道路分为干道、支路两级。干道分机耕道和耕作道:机耕道要与乡、村公路连接,路面采用砂石等材料硬质化;耕作道要与机耕道或乡村公路连接,采用砼等硬化。支路即生产便道,要与干道、田间院坝相连,采用砼等硬化,保证畅通,满足农产品运输和中型以上农业机械的通行;田间道路应配套桥、涵和农机下田(地)设施,便于农机进出田间作业和农产品运输。

(二)工程布置。田间道路建设要科学设计,突出节约土地,建设标准合理实用。机耕道原则上要形成环路,间距500米以上;耕作道原则上纵向布置,间距150~200米;生产便道原则上横向布置,间距100~120米为宜。机耕路路基宽度不大于4.5米(含路肩、路沟),耕作道宽1.6~1.8米,生产便道宽度1~1.2米。

(三)建设标准。田间耕作道使用年限20年以上。机耕道路面采用泥结石路面,片石层厚度25厘米以上,泥结石层厚度8~10厘米;耕作道和生产便道路面硬化砼强度达到C20,厚度8~10厘米。路面应平整、美观、耐用。

六、林业措施标准

(一)因地制宜地采取林业措施,加强农田防护林网建设,达到当地林业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项目区内主要道路、沟渠、河流两侧,要适时、适地、适树进行植树造林。

(三)人工造林树种一般应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速生丰产林木和具有观赏价值的绿化树,苗木胸径达到5cm以上,造林当年成活率达到95%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要达到90%以上,林相整齐,结构合理。

七、科技措施标准 (一)技术推广。

在项目建设期间,推广2项以上先进适用技术,重点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等方面的技术。

(二)技术培训。

1.在项目建设期间,对项目区受益农户进行优良品种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农业机插、机耕和机收,节水灌溉等先进适用技术培训。

2.要加强对项目区乡村干部、技术员、财务人员和受益农户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工程质量监管方面的培训,使其熟悉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方面的要求,更好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三)扶持农技服务组织。

在有条件且需要的项目区,积极扶持现有农技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具有技术推广服务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为其购置仪器设备、补助适量服务经费等方式,明确其在项目建设中的具体任务,并严格进行考核。

重庆市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细则(试行)

一、总则(一)为切实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实现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和重庆市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实际,制定本细则。(二)凡国家立项投资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以下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各区县(自治县)、科研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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