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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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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大型机

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建〔2012〕1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做好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住建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合肥轨道交通实际情况,现将《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10月10日

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大型机械设备

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大型机械设备(以下简称\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 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建设施工的大型机械设备的进场、安装、拆卸、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型机械设备包含:

1、特种机械设备: 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

2、掘进机械设备:盾构机等;

3、其他机械设备:桩工机械、土方及筑路机械、混凝土机械等。

第三条 市城乡建委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全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大型机械设备的进场

第四条 我市轨道交通工程进场使用的所有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其中特种机械设备还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登记材料等。施工、监理单位应认真对施工机械设备相关资料进行查验,对机械性能和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机械设备不得进场: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和省、市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现行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等需要现场安拆的特种机械设备的安拆工程专项方案、安拆人员名单及安拆时间等材料进行审核,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等固定和相对固定的特种机械设备进场时需到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注册登记。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承租)合同、合格证书、出厂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

特种设备还需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

关于印发《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

关于印发《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2〕15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做好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住建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合肥轨道交通实际情况,现将《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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