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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作者:冯紫钰
来源:《时代金融》2020年第02期
摘要: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机制逐渐发展成熟,但是在发展的同时,仍旧伴随着一定的问题,其中亟待解决的就是如何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持久发展?最为重要的就是要从法律的层面出发,尤其是通过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建设与应用来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目标。总体而言,虽然这两种法律之间具有一定的差异,比如内容和职能的差异,以及应用对象和手段的差异等,但是从本质上而言,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科学应用,都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持续进步,保障了社会发展的利益,两者在价值取向方面有极大的一致性,甚至在调整内容方面也有一定的相似性和互补性。因此,通过二者的完善和应用,在市场经济的机制中,可以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持久进步。
关键词:市场经济; 民商法; 经济法; 区别和联系; 发展
随着经济体制并存的不断发展,在对于市场经济进行控制和管理时,不仅需要应用到经济法的相关制度和模式,还需要发挥民商法的应用价值,通过两类法律的共同应用,可以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平正义,同时保障社会整体的长远发展效益,非常符合當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也符合现代法治的大趋势。本文主要概述了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基本内容与应用原则,从区别和联系两个方面分析了两种法律之间的关系。 一、民商法
从实际的情况而言,民法和商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财产法,在理论上是指债法和物权法,其中的物权法主要界定物品和价值的所有权,涉及到物权的消灭和取得等。二是人身法,这里的身指的是一种亲属身份,涉及到的内容有基本的亲属法,比如婚姻法,还有人格权法,比如关于个体的生命健康权利、名誉权利等。在我国,关于民法和商法都有大量的明文规定,以法律成文的形式切实保障公民权益。我国目前会将民法和商法合一使用,共同称之为民商法,这个仅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状况,也符合当代民法和商法的发展趋势。
另外,在市场经济的机制中,通过商法和民法来实现对于市场经济的调节,二者之间的关系非常的紧密,都是通过合理地保护个体利益,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二者之间仍旧存在一些不同,比如对于民法而言,主要是由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而商法的发展需要市场经济的支持,在现代化的商法应用模式中,商法不再局限于保护某个个体的利益,而是以市场经济的整体秩序为调整对象,所维护的利益更加的客观和长远。而且对于民法和商法而言,在价值目标方面也有一定的区别,就民法而言,主要是保护社会个体的利益,要求个体的尊严和权利,要个体在社会中的人格权利,所以从本质上来说,民法是具备一定的伦理性质的。而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