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
检查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房
第一条
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规范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的评选活动,根据《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2007]67号)、《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淮政办发[2009]164号)、《淮安市优质建筑工程创建管理实施细则》(淮建发[2009]104号)等文件要求,参照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GJ32/TJ04《优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结合淮安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质结构工程检查评选遵守“公平、公正、科学
、高效”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过程控制,错位检查,综合评定”的检查评选方法。
第三条
申报优质结构工程为在淮安市新建的房屋建
筑工程项目,工程项目规模为:
1、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单位工程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
2、住宅工程单位工程建筑面积2000 m2及以上;3、构筑物土建造价300万元及以上。
第1 页共14 页
第二章检查评选标准
本细则中所称优质结构工程系指单位工程中
第四条
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均达到以下规定的建筑结构工程。
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评为优质分部时,其子分部工程必须全部优质。
2、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有60% 以上(含60%)达到分项工程优质标准的规定,其余均合格。
3、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有60%以上(含60%)达到检验批优质标准的规定,其余均合格。
4、检验批质量评为优质的标准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一般项目中的允许偏差项目应有90%以上(含90%)的检查点(处)符合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且最大偏差值不大于相关规范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质量检查记录完整。5、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6、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结果和抽样检测的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7、观感质量综合评定为“好”。第五条
优质结构工程的观感质量“好”、“一般”、“差”
按以下方法评价。
第2 页共14 页
1、符合相关规范质量要求的检查点(处),观感质量为“好”。
2、存在质量缺陷但不妨碍观瞻的检查点(处),观感质量为“一般”。
3、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妨碍观瞻或影响安全、使用功能的检查点(处),观感质量为“差”。
4、抽查时的记录方法为:抽查点(处)为“好”的在质量情况栏中打“○”,为“一般”的在质量情况栏中打“△”,为“差”的在质量情况栏中打“×”。
5、各项目质量情况中如有一个及以上检查点(处)评为“差”的,观感质量评价为“差”。
6、观感质量检查项目有80%以上(含80%)评为好的,观感质量综合评价为好。
第六条
除《淮安市优质结构评选办法》(淮建发[2006]
126号)中明确不能评为优质结构的质量问题外,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与优质结构工程的评审。
1、混凝土试件标养强度、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砂浆强度评定不合格。
2、工程桩质量的检测,Ⅰ类桩数量达不到所测桩数的80%,Ⅲ类桩的数量超过所测桩数的5%,出现Ⅳ类桩。
3、砌体留置直槎,马牙槎未按规范要求设置。
第3 页共14 页
4、抗震构造、质量通病防治构造未按设计图纸或有关规范施工。
5、钢筋保护层厚度合格率小于90% 。6、砌体结构中砌体的砂浆饱满度小于80%。7、混凝土楼板厚度实测合格率小于90%。
8、楼面层高及开间轴线尺寸,或结构每层垂直度实测偏差大于允许偏差1.5倍。
9、吊车梁或吊车桁架下挠。
10、工程施工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11、被省、市、县检查(巡查)通报批评的工程。
12、深基坑支护及土方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相关规定组织评审。
第七条
参加淮安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工
程项目除符合《淮安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淮建发[2006]126号)有关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的基本条件:
1、工程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2、已领取施工许可证。
3、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与施工的项目类别相符。4、监理企业的资质与监理项目的等级相符。
5、建设、施工、监理三方主体关键岗位技术人员资格证书齐全、有效且现场配合检查。
第4 页共14 页
6、建筑变形测量单位及人员应有相应的资质及资格。房屋沉降观测的频率及沉降观测报告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7、工程技术资料按省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内容完整。8、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的图片(影像)有如下内容,并且注明施工时间、施工部位,有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人员)见证。:
(1)建筑抗震构造措施;(2)质量通病防治构造措施;(3)框架梁柱节点处钢筋绑扎质量;(4)重要工序的实体质量。第三章
优质结构工程项目申报
市优质结构工程实行属地申报制度。
第八条
1、凡淮安市范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可申报,市区工程可直接到市质监站或市质量协会申报,县(区)工程到各县(区)质监站申报。
2、各类房建工程自开工之日起必须进行初始申报,申报时按表一填写(一式三份),过期不予受理。
3、各县(区)项目由县(区)质监站完成初始登记,填报《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于每周五下班前由各站指定专人将本周申报项目电子文档上报市质监站或市质量协会,以便于统一编号、汇总登记,纸质申报材料和汇总表半年上报一次。市区项目由各企业直接上报市质监站或市质量协会。
第5 页共1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