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5]5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29 【实施日期】2015.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5〕5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14〕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进一步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 1 / 2
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尽快建成覆盖饲
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二、加快无害化处理体系和机制建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量、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场所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动物处理量。
(一)收集处理体系建设。
规模饲养场、养殖小区、合作社和屠宰加工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区原则上都要建立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或指定医疗垃圾处理场所、养殖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场所为定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旗县原则上要建立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或指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牧区旗县原则上要建立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或划定符合环境和动物防疫条件的区域,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深埋点。集中大量死亡的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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