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优先安排产粮大县,加强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促进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要求,财政部、水利部决定,在13个粮食主产区的第三批重点县中安排100个县,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以下简称示范县)。具体要求如下:
一、选择条件
示范县名单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分配的示范县名额,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择优确定。示范县除符合重点县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省(区)产粮大县。
(二)县委县政府重视农田建设工作,资金整合能力较强,提出的农田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切实可行,并承诺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正在实施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测土配方施肥、农技推广等多个农田建设相关项目。
(四)项目区土地集中连片,项目区面积一般不小于5000亩。 二、建设内容
坚持综合治理,以小农水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积极整合农田建设相关资金,着力解决农田灌排、土壤
1
质量和耕作技术配套等问题:
(一)主要解决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改造问题,提高农田抗御旱涝灾害能力;
(二)通过整合资金,实施耕地平整和畦田改造,建设完善田间作业道路和农田防护林;加强测土配方施肥,提升耕地基础地力;加大先进适用耕作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提高农田的可持续生产能力。
三、建设与管理要求
(一)依据规划,明确任务。依据统一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或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按照集中连片、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本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细化到自然村),提出三年建设任务,确定年度项目区域,把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
(二)提高标准,综合整治。适当提高亩均投资标准,结合资金整合项目,采取农田水利建设、土地平整、提升土壤肥力、农技推广等综合措施,实现“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集成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总体目标。
(三)整合资金,协同推进。以小农水重点县为平台,积极整合农田建设相关资金,在不改变资金用途和性质的前提下,将项目统筹安排在相同或相邻区域实施,在县委县政府主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
(四)严格验收,强化管护。建立验收考核制度,制定严格的
2
建设标准和验收指标,做到建设一片、验收一片、交付一片、发挥效益一片,并对项目建设、资金监管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在维护农民承包权益的基础上,明确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的管护主体和责任,加强运行维护,确保长效利用。
四、补助标准
每县每年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不少于2万亩。中央财政对每个示范县除安排重点县补助资金800万元外,再增加补助400万元,省级财政对每县补助规模原则上不低于800万元,市、县财政也要努力增加投入。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执行。耕地平整和畦田改造、田间作业道路和农田防护林建设,以及耕作技术推广等建设内容,不在中央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上述建设内容通过整合农田建设相关资金完成。
省级财政部门在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测土配方施肥、农技推广等专项资金时,要重点向示范县倾斜,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示范县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的支持力度,积极打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县。
五、建设方案编制要求
示范县除按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1—2013
3
年)编写提纲”编制三年建设方案外,还应在三年建设方案中增加以下内容:
(一)在“基本情况”中增加说明本县农田基本情况,包括:高产和中低产田的面积、单产及其分布,5000亩以上连片地块情况等;
(二)在“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情况”中,已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县,需简要概述高标准农田规划的主要内容;
(三)在“建设目标与任务”中,进一步补充完善重点县建设目标:除提出农田水利建设方面的目标外,还要根据资金整合方案,提出高标准农田建设其他措施的现状水平和建设目标(包括:平整耕地、建设田间道路、建设田间防护林、耕作技术推广等,某项措施现状水平已达到高标准农田标准的,建设目标可不填),并明确本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细化到自然村);
(四)在“资金筹措与资金整合”中,对应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与任务,制定详细可行的资金整合方案;
(五)在“保障措施”中,制定详细的施工、竣工、验收进度计划及制定确保高标准农田建后运行管护的具体措施。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