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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橙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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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橙线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建发[2009]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3.06 【实施日期】2009.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橙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建发[2009]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城市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保障性住房用地的规划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城市橙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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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山东省城市橙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保障性住房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公共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维护公共利益,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确定城市橙线范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橙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和公共利益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控制界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益性公共设施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居住小区中独立设置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具体包括:

(一)市属机关,如人大、人民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等行政办公机构;

(二)农贸市场;

(三)省、市、区属文化艺术团体,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文化 2 / 3

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

(四)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教育设施; (五)医院、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设施; (六)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体育设施; (七)养老、殡葬、救助等社会福利设施;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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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橙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橙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建发[2009]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09.03.06【实施日期】2009.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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