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大鲵及其制品专用标识技术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养殖大鲵成体及其制品的专用标识管理。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养殖大鲵是指人工繁育的大鲵子二代及以上个体。
本规程所称养殖大鲵成体是指体重在0.5千克至15千克的大鲵活体或完整标本。
第四条 养殖大鲵及其制品的专用标识分为标识牌和标识签。
养殖大鲵成体加载标识牌。 养殖大鲵制品加载标识签。
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加载是指将标识牌、标识签固定在养殖大鲵及其制品规定位置的过程。
第六条 专用标识须加载至指定的位置方为有效。标识牌必须加载于养殖大鲵的颈部;标识签必须加载在养殖大鲵制品最小包装的正面一方。
第七条 标识牌在养殖大鲵进入流通环节前加载,每尾养殖大鲵只能加载一枚标识牌。
标识牌加载者应登录管理平台或下载APP手机客户端,用专用扫码器或手机扫描标识牌中的二维码,根据提示录入相关大鲵信息。
正确录入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标记备案表,标识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留存,以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八条 标识签在大鲵制品生产包装完成后进行加载,每个出售的最小完整包装制品加载一枚标识签。
标识签加载者应登录管理平台或下载APP手机客户端,用专用扫码器或手机扫描标识牌中的二维码,根据提示录入相关大鲵信息。
正确录入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标记备案表,标识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留存,以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九条 标识牌、标识签加载前丢失的,应及时进入管理平台进行挂失。挂失后的标识牌、标识签将会进入禁用期,进入禁用期的标识牌、标识签标识代码将会在管理平台公开。
标识牌、标识签找回后,用户可登录管理平台取消挂失。 第十条 标识牌、标识签丢失需要补发的,凭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证明,向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以下简称水野分会)申请补发。
标识牌、标识签补发后,原标识牌、标识签同步作废。 第十一条 标识牌、标识签在未加载前损坏的,可以向水野分会申请置换。申请者将损坏的标识牌、标识签邮寄至水野分会,水野分会根据损坏的数量等量换发。
第十二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撤销标识情况告知水野分会。水野分会及时在应管理平台中注销相关标识牌、标识签信息。
第十三条 标识牌、标识签在加载后信息录入错误时,应在24小时内进入管理平台进行修改,修改3次仍出现错误的或24小时内没有进行修改的,管理系统将自动锁定。系统锁定后,信息将无法进行修改,录入错误信息的标识牌、标识签失效,需要重新加载。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7年 月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