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吴忠市中心支行发行库、营业用房及清算机房维修改造项目
通 知 函 项目名称 报送单位 事 宜 报送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吴忠市中心支行发行库、营业用房及清算机房维修改造项目 陕西兴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履约保证金计取违约金事项 2018年12月03日 报送人 签收人 依据甲乙双方2017年6月28日签订的《中国人民银行吴忠市中心支行发行库、营业用房及清算机房维修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共计提供发包人履约保证金壹佰肆拾陆万零捌佰捌拾叁元柒角肆分(人民币:1460883.74元)。 2018年10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吴忠市中心支行发行库、营业用房及清算机房维修改造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依据合同条款,发包人应于该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退还我单位履约保证金壹佰肆拾陆万零捌佰捌拾叁元柒角肆分(人民币:1460883.74元)。 2018年11月24日是发包人退还我单位履约保证金最后期限,截止2018年12月03日,发包人未按照合同条款约定退还我单位履约保证金。 依据合同条款16.1.1(8)条: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依据合同条款16.1.2条: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我单位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向发包人计取第一笔违约金壹仟肆佰壹拾贰元壹角玖分(人民币:1412.19元),违约金金额计取计算期限自2018年11月25日至2018年12月03日。 计算公式:1460883.74元x8日历天x(4.35%/360日历天)=1412.19元。 如发包人据不履行合同条款,据不退还我单位履约保证金,我单位将向发包人继续计取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计取计算期限自2018年12月04日至发包方退还我单位履约保证金之日截止。 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 201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