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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四节考点-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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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四节考点:银行卡

2018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汇总 第四节 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 (含邮政金融机构) 向社会发行的具有 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按 不同标准,可以对银行卡做不同的分类。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一) 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 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个人申领银行卡 (储值卡除外) 应当向发 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 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 转借。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 理销户。

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 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二) 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 现金充值。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 遇。

三、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 (不含储值卡) 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对信用卡 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 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四、银行卡清算市场

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我国放开银行卡清算市场,符合条件的内 外资企业,均可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 五、银行卡收单

(一) 银行卡收单业务概念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 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 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二)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

收单机构应当强化业务和风险管理措施,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资 金结算风险管理制度、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以及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 算账户设置和变更审核制度等。建立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 别进行风险评级制度。

(三) 银行卡 POS 收单业务交易及结算流程

POS 是安装在特约商户内,为持卡人提供授权、消费、结算等服务的 专用电子支付设备,也是能够保证银行交易处理信息安全的实体支付终 端。

(四) 结算收费

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 率。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 ZF 指导价上限管理。

tips:感谢大家的阅读,本文由我司收集整编。仅供参阅!

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四节考点-银行卡

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四节考点:银行卡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汇总第四节银行卡一、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按不同标准,可以对银行卡做不同的分类。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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