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
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发[2004]3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0.13 【实施日期】2004.10.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
(浙政发[2004]3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切实保护耕地,节约使用土地,建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机制,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集约用地观念
我省人多地少,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为缓解这一矛盾,各地 1 / 2
在盘活存量、节约用地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总体上
看,我省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农用地转用的年均增幅远高于同期GDP的增幅,经济总量增长所消耗的土地资源量呈上升趋势,单位土地投入产出水平较低,造成了大量土地浪费,这种以土地资源高消耗为支撑的经济粗放增长已难以为继。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观念,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严格实行总量控制。要坚持集中利用和节约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供地政策的调控作用,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引导并逐步实现工业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集聚利用效应。交通、水利、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要充分论证,优化方案设计,科学选址,节约用地。
严格开发区(园区)管理。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对省政府确定、国家有关部委认可保留的开发区(园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不得擅自突破。对开发区(园区)内道路等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防止因配套基础设施过度超前建设而造成控制区域内土地抛荒的现象。提高开发区(园区)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通过集中布置建造行政管理、生活服务、污水处理、仓储及绿化等配套设施,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的用地规模,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
合理确定城镇建设规模。所有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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