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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 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国内建设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概算、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和规划阶段投资匡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编制。其他水电工程和其他阶段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编制可参照执行。
二、调整依据
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3.《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5. 现行水电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投资估算编制规定、投资匡算编制规定、费用构成及概(估)算费用
标准、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及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等。
6. 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总体原则
1. 建筑业营改增后,水电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单价的计算公式不变,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和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的价格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计入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 水电工程设备费用和独立费用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做调整。
四、费用构成
1.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营改增后水电工程费用构成均与现行的水电工程费用构成内容一致。
2. 企业管理费在水电工程费用构成的原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3.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五、基础价格编制 1. 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按现行标准执行,不做调整。 2. 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预算价格根据其组成内容,按材料原价、包装费、运输保险费、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和包装品回收等分别以不含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2.8%。
主要材料最高限额价格(不含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调整见表1。
表1 主要材料最高限额价格调整表
序号 1 2 3 4 材料名称 钢筋 水泥 粉煤灰 炸药 单位 元/t 元/t 元/t 元/t 最高限额价格 3400 440 260 6800 备注 3. 施工用电、水、风价格 1)施工用电价格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
3
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不做调整。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
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不做调整。
4. 施工机械台时费
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
5. 砂石料单价
外购砂石料应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自采砂石料单价应分解为原料开采、生产加工系统工艺流程、成品骨料运输等工序,按相应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
6. 混凝土材料单价
混凝土材料单价应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进行计算。
六、定额
1. 现行水电建筑工程定额、设备安装工程定额中以金额“元”
表示的其他材料费(零星材料费)、其他机械使用费(其他机械费)暂不做调整。
2. 以费率形式(%)表示的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其人工费费率不做调整,材料费费率除以1.08调整系数,机械使用费费率除以1.10调整系数,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5调整系数。其计费基数不变,仍为含增值税的相应设备费。
3.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
施工机械台时费的一类费用中基本折旧费除以1.17调整系数,设备修理费除以1.11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做调整。
七、其他直接费
其他直接费各项费率均不做调整。 八、间接费
间接费各项费率调整见表2。
表2 间接费费率调整表
序号 一 1 工程类别 建筑工程 土方工程 5
计算基础 直接费 间接费率(%) 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