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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工伤、医疗期、Offer及劳动合同等问题的法律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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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大家的生活和工作可能受到了很多的影响,同时社会上也由于这次疫情,引起了一系列与企业、员工相关的法律问题。为此,本文整理了疫情背景下与工伤、医疗期、Offer及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读及梳理。

典型案例一:员工通勤上班路上感染新冠肺炎可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介绍

国内疫情形势相对稳定,各大企业也相继陆续复工抓经济发展。A公司发布通知希望员工计划好回岗时间和安排,但是张某担心上下班路途感染新冠肺炎,遂迟迟不提交到岗计划,并咨询公司HR,若在上下班路上交叉感染新冠病毒,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件处理

张某不是与抗疫工作相关联的人员,且在上下班交叉感染新冠病毒时也并非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所以是无法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及依据

根据人社部函(2020)11号文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条文明确了应被认定为工伤的主体是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这里的相关工作人员我们认为应理解为与抗疫工作相关联的人员,例如医院的清洁人员、抗疫物资运送人员。

典型案例二:疫情期间感染新冠肺炎在治疗期间是否算入医疗期? 案例介绍

张某因疑似感染新冠病毒被安排隔离,隔离期满后确认需要进一步治疗,其并向公司提交了相关病例资料,要求公司发放其治疗期间的正常工资。员工这种情况是支付正常工资还是病假工资,是否计入医疗期? 案件处理

本案中张某已经超过了隔离期,继续治疗的期间需要计入医疗期,发放病假工资。

法律分析及依据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指出: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由此可知:在隔离期内是不计入医疗期的,但是隔离期结束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计入医疗期,并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典型案例三:因疫情原因是否可以撤销已发出去的Offer? 案例介绍

A公司在2020年1月向张某发放了 Offer,张某确认接受Offer。不料因新冠疫情爆发,A公司经营困难,岗位预算严重缩水,A公司遂以还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且未实际用工为由撤销了Offer。张某因接了A公司的Offer而辞去了上家单

位的工作,现A公司撤销Offer,实在难平心中气愤,要求公司给个说法。 案件处理

本案中A公司发出去的Offer在经过员工确认后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张某也因A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最终A公司给予张某2个月的补偿款作为公司违约责任的承担,此事得以告终。

法律分析及依据

Offer是双方建立劳动合同的合意,劳动合同法对违反Offer约定没有明确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我们认为在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前所达成的合意应由民法调整,违反Offer约定应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无法与员工正常缔约的原因在于疫情导致的经营困难,属于不可抗力,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但鉴于员工已为履约辞去上家工作,在此情况下,公司应酌情予以一定补偿。

典型案例四:公司与员工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介绍

A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还有一个多月到期了,公司HR本计划于年后着手安排续签事宜。因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导致复工一再拖延。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公司决定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复工后不久张某向仲裁主张电子签订的劳动合同非本人所签,要求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件处理

经过A公司的充分举证,证明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电子合同上的张某签名为其专属有效的签名,仲裁认可了该电子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法律分析及依据

随着时代和科技的进步,电子劳动合同也逐渐成为了趋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3月发布了《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电子签名法》,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通俗来讲,电子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条款和电子签名构成,在实践中,电子劳动合同大多为格式条款,用人单位和员工通过电子签约平台用电脑、手机点击确认的方式完成电子劳动合同条款的签署。电子劳动合同由于签订流程自动化、节省人力和储存成本等优点越来越多地被很多用人单位使用,建议用人单位在使用电子劳动合同时充分考量电子签约平台的资质,使用可靠的供应商。

典型案例五:劳动合同到期遇到隔离怎么办? 案例介绍

张某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至2020年2月28日合同到期期满。A公司计划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无奈张某现在因为被确认为疑似病例被当地政府安排了隔离检查,无法与A公司正常沟通劳动合同期满的处理事宜。此时A公

司单方面向张某的户籍地寄发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并停发了2020年3月份开始的工资待遇。张某隔离期满后收到了公司了通知,不服公司的处理,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及隔离期间的工资。 案件处理

经过仲裁老师的沟通与调解,A公司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不妥之处,虽然员工的劳动合同在隔离期间到期了,但是员工处于特殊时期,客观上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最终顺延合同到期日至隔离期期满并支付期间的工资待遇及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及依据

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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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工伤、医疗期、Offer及劳动合同等问题的法律案例解读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大家的生活和工作可能受到了很多的影响,同时社会上也由于这次疫情,引起了一系列与企业、员工相关的法律问题。为此,本文整理了疫情背景下与工伤、医疗期、Offer及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读及梳理。典型案例一:员工通勤上班路上感染新冠肺炎可否认定为工伤?案例介绍国内疫情形势相对稳定,各大企业也相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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