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全文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三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费用,由第三人替代履行。

第三百七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七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百七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三百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三百七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三百七十八条当

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

第三百七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第三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第三百八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间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三百八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

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三百八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三百九十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三百九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三百九十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全文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三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费用,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第三百七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三百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5zpvn0kohf9pugm7qnnb9acj39qq6000egs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