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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代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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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浅析逮捕公开审查机制

逮捕作为直接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司法性、诉讼性的特点,但是传统的审查逮捕模式主要采取封闭式书面审查的方式,加之审查逮捕期限较短,辩护律师参与很少,审查逮捕对外公开程度较低。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审查逮捕从封闭审理走向公开审查,是适应新形势变化、转变执法办案模式的应然之举。

一、现行审查逮捕办案模式的审视 (一)审查方式体现书面性和封闭性

侦查监督部门最主要的职能是审查逮捕,虽然每一个案件都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讯问,结合案卷材料检察机关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证据采信方面会有一个整体的把握,但不可否认的是审查逮捕期限较短、辩护律师介入程度较低以及公安机关对社会危险性证据搜集的重视程度不够等多方面因素,都是导致现行审查逮捕方式封闭化的原因,书面性和不公开性会导致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局限性,不利于从根本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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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法办案理念具有相对滞后性

侦查监督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审查刑事案件的第一道关口。现阶段,由于审查逮捕期限较短,传统的办案方式影响着侦查监督部门执法办案的逻辑思维,尚未真正树立现代化、规范化的司法理念,甚至部分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对侦查监督部门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存在一定的依赖心理,片面的认为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一般是定罪或者证据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审查逮捕工作应当更加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考量,严格把握逮捕必要性条件,构罪即捕是实现执法办案方式转变必须彻底摈弃的观念。

(三)非三角结构缺乏司法审查属性

检察权的运行具有当然的司法属性。然而目前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的办案模式是典型的非三角结构,相对封闭的书面审查方式、三级审批的结构决定了我国审查逮捕权之检察权的行使缺乏一定的司法审查属性。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逮捕强制措施本质上就是审前羁押,我国国情及司法实践决定了我国审查逮捕权由检察机关行使,因此探索逮捕公开审查制度、构建三角式的司法审查诉讼结构是赋予审查逮捕权司法属性的必然归宿。

二、实行逮捕公开审查的法理分析 (一)有利于体现审查逮捕的司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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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阶段探索逮捕公开审查机制,构建三角式的司法诉讼结构,基本模式是由侦辩双方分别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述, 检察机关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侦-检-辩新型三方关系充分体现了审查逮捕的司法属性,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以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拘留无疑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审查逮捕权利的行使也是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一种司法监督,这正符合了审查逮捕的司法审查属性,以公开审查的方式确保审查逮捕权的客观中立性和公开透明性。

(二)准确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的进一步细化,最主要的是强调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并以列举的形式对社会危险性进行了专门说明。相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两个条件,有社会危险性之逮捕必要性条件相对更难把握,因为社会危险性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容易产生分歧,因此有必要探索逮捕公开审查机制,允许侦辩双方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对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进行论述并交流意见。

(三)深化检务公开的创新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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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代发表篇1浅析逮捕公开审查机制逮捕作为直接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司法性、诉讼性的特点,但是传统的审查逮捕模式主要采取封闭式书面审查的方式,加之审查逮捕期限较短,辩护律师参与很少,审查逮捕对外公开程度较低。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审查逮捕从封闭审理走向公开审查,是适应新形势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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