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的通知(2018修订)
【法规类别】科技人员
【发文字号】穗科创规字[2018]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2.12 【实施日期】2018.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科创规字〔201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科技专家库使用管理工作,我委对《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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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广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开展科技评估、评价、验收及咨询等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等组织并入选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专家库的运维及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承担。
(一)专家库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2 / 4
3.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培训和考核等,负责开展专家工作评价。
4.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等。 (二)科技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出入库初审工作。
2.负责专家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 3.负责专家的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 4.组织开展专家工作评价等。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六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 5年以上。 (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评估、咨询等工作。
(五) 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六) 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专家分类及入库条件。除满足第六条外,还应满足: (一)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 / 4
1.近三年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 3 位)承担过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研
究成果、出版专著。
2.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二)企业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近三年作为项目成员承担过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研究成果、出版专著。 2.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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