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协议各方相互保证:在职期间及离职后2年内,不得以自营、合作、投资、被雇佣、为他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或持有任何权益。
14.2协议各方相互保证: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非经公司其他股东书面同意,其不会劝诱、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员工,并保证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
第十五条项目终止、公司清算
15.1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项目终止,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5.2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后可终止公司经营,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5.3本协议终止后:
15.3.1由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15.3.2若清算后有剩余,全体股东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15.3.3若清算后有亏损,全体股东决议 破产的,协议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六条效力
本协议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与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约定不一致的,
在全体股东范围内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全体股东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公司章程约定的义务,须向守约方承担违
约责任,并赔偿公司与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如因本协议及本项目发生之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一股东有权向本公司注册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通知
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各自在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手机号码、电邮均为有效
联系方式,向对方所发出的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7天内视为送达,所发出的手机短信或电邮,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
第二十条生效及其他
20.1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20.2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约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或因外部原因无法执行
的,全体股东应通力配合,进行相应修订或变通,以实现条款或约定的本意。
20.3本协议之签署,即取代各方在签署前就本协议所涉事项所达成的任
何书面或口头的约定、协议、承诺。
20.4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20.5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公司成立后,报公司备案一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为签章栏,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署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