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总则
1.为指导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制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2.本要点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
3.建设单位报请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2)完整的设计文件(含封面、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各专业齐全的设计图纸、设备和材料表、原工程设计图); (3)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4.技术性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消防和结构设计等是否安全; (3)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5)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5.本要点所涉及标准内容以现行规范规程内容为准。 二、设计深度
1.设计文件应加盖编制单位出图印章;
2.设计说明应有对所采用装饰材料和设备质量标准的要求;
3.设计文件的编制内容与深度应能满足施工操作,能据此安排材料、设备采购和非标准设备制作,并能作为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概预算的依据;
4.图纸封面应标明项目名称、编制单位名称、设计编号、编制年月、编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签字或授权盖章等内容。 三、建筑专业
(一)防火设计审查
1.根据使用功能对室内总体设计(包括平面布局)是否满足防火规范要求进行审查;
2.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是否改变了原设计使用功能,若有改变是否取
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原设计单位是否同意;
3.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是否改变原防火设计内容,包括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垂直或水平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如防火门窗、消火栓、喷淋头、报警器、防排烟设施等)的布置,若有改变应有相应专业修改图,并应得到原设计单位和消防主管部门的认可; 4.室内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规定,特别是对地下室、门厅、公共通道和文化娱乐游艺放映场所所使用材料的等级应重点审查; 5.钢、木构配件的防火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二)安全性审查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若涉及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2.对改建工程的分隔墙体材料,应符合该类建筑的耐火极限,保证其强度和隔声的要求;
3.室内墙面、天棚装饰的分隔尺寸、材料规格、抗弯强度、主要做法、节点详图能否满足安全、环保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包括主体结构与主龙骨的连接、预埋件数量、规格、位置、防腐处理、干挂石材或装饰板的安装、封口处理、防火、保温处理及变形缝安装等; 4、室内装饰构配件材料选择是否安全可靠,措施是否到位(如装饰构件、落地玻璃等);
5.安全玻璃使用部位是否明确、恰当,材质是否满足要求等。 (三)环保、防疫审查
1.使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2.对室内设计中有厨房、餐厅、食品储藏及加工等卫生要求较高的房间应根据国家卫生防疫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审查其是否符合要求,措施是否恰当;
3.对有特殊要求房间的装饰做法是否符合要求,如屏蔽、防震、防腐蚀、防爆、防辐射、防尘、防噪声等。
(四)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是否具备合法的鉴定证书和相关部门推广应用的意见,是否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五)室外装修工程审查
1.幕墙或墙面装修能否满足原设计对节能设计的要求,现设计能否满足国家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性指标;
2.室外墙面装修的分隔尺寸、材料、色调、主要做法、节点详图能否满足安全、环保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包括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预埋件数量、规格、位置、防腐处理、幕墙面板的安装、封口安装、幕墙防火、保温安装、防雷节点安装及变形缝安装等; 3.装饰件、装饰线脚安装的安全性;
4.室外装饰材质、色彩、风格是否符合成都市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5.建筑室外构配件装修材料选择是否恰当、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如栏杆、雨蓬、装饰构件、空调室外机搁板等);
6.安全玻璃使用部位是否明确、恰当,安全玻璃材质是否满足四部委联合制定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的要求。
(六)防水设计审查
对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防水构造及所采用的防水材料是否符合规范规定,是否合理、可靠。 (七)与其他专业的协调
建筑装饰设计与原主体单位设计的电气、弱电、采暖、通风、给排水的设计是否协调,有无冲突矛盾的地方,有无改变原设计、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 四、结构专业
1.在装饰设计时不得拆除或损坏原承重结构构件;
2.不宜增加房间使用荷载,若因改变原房屋用途或装修作法,导致楼面、屋面、墙荷载等与原设计要求不符时,现设计方案是否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3.若移动或增加隔墙、围护墙,在承重构件(如板、梁)上开设洞口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4.涉及承重结构改动、增加荷载或增减结构构件,应提供结构鉴定报告和结构计算书,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5.新增隔墙和围护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规定;
6.应说明采用的各种装饰材料的名称、厚度、做法,并提供各种材料自重的计算依据(如:容重、每平方米重量等);
7.外墙采用幕墙装饰时,其材料和连接构造做法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8.内墙采用干挂石材或采用装饰板时,其材料厚度、规格、抗弯强
度和连接构造做法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连接必须牢固可靠;
9.天棚吊杆不得焊接在结构构件的受力钢筋上,严禁在冷加工钢筋上焊接吊杆,应另设锚栓与吊杆连接,其锚固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的承载力。
五、给排水专业
1.卫生洁具应采用节水型产品,并应注明其标准是《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
2.给水管材采用PP-R管,则其管径应标注为De×e(外径×壁厚),并注明与公称直径的对照关系;
3.PP-R热水管应注明其使用温度值,并采取防伸缩的措施; 4.地漏及存水弯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5.卫生间污水不能与厨房污水共用排水立管、横管和气管; 6.分体式空调设备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 7.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设计说明中应对原设计消防给水设施概况加以叙述;
9.装饰工程不能影响原设计消防给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当原消防给水设施因装饰工程而不能正常使用时,应进行消防给水设施的重新设计;
10.对于改造性的装饰工程设计,应提供原设计各系统的相关资料数据。
六、电气专业
1.公共工程装饰装修后用电量是否增大,是否符合原设计要求; 2.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2;
3.每套住宅的照明线路、普通电源插座、空调电源插座应分路设计; 4.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6.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等电位联结; 7.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下表的规定; 部位 设置数量 卧室、厨房
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 起居室(厅)
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三组 卫生间
防溅水型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组合插座一组 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气机械和空调器等处 专用单相三线插座一个
8.有线电视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并应满足有线电视网的要求,一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终端插座,其它类住宅每套设两个; 9.电话通讯线路应预埋管线到住宅套内。一类和二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电话终端出线口,三类和四类住宅每套设两个; 10.隐蔽部分的材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每套住宅宜预留门铃管路; 12.节能措施的审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