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管理人员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必须做好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暴晒等各项工作,严格做好预防事故工作,避免因管理疏忽而产生不良后果。
6、管理人员要做好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化学药品存放室的防盗、防火工作,保持存放室内整洁。要按规定在存放室内配备防盗、防火设施,照明线路应定期检查,保证安全,消除隐患。
7、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存放室内,未经管理人员准许,领用人不得进入存放室。
8、管理人员要具备保密意识,不得随意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的名称、数量、性能告知他人。
9、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存放室20米内不得持有明火、吸烟,不得在存放室50米范围内进行电焊、电割等有明火火花、带电作业。
10、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自然失效,需要报废,管理人员必须事先提出请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查验、确认可以报废时,由主管签字,做好帐册登记,方可报废。
11、对因保管不慎、管理不当,造成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丢失、损坏,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部门、保卫处,不得延误时机。
12、对因工作不慎、管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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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一、单位各部门购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情况,应事先向保卫部门书面报告备案。
二、各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别包装、分别运输、分别储存,严禁混装、混运、混存。
??? 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定点存放。 四、存放库房应符合消防要求,库房内严禁吸烟。使用时,应严格履行领料登记制度。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房。库房内应挂有明显的规章制度及警言、标语。
五、实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储量不得超过当天的用量,个人限课堂使用量。实验后应对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确定安全,使用剩余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回收,残渣、残液不得随意倾倒,应集中安全处理。
六、使用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杜绝灾害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七、对不按规定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要视情节给予处理,有引发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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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场地设施器材及体育运动安全管理制度
1、切实加强体育课、课间活动的组织管理,认真做好技术要领、运动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2、体育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
3、要建立好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予劝阻。
4、运动前要进行详尽的技能教学和安全教育,统一上课,个别指导,以适应学生的个体差异。
5、要认真检查服装、鞋袜是否合适,身上不佩带微章、钢笔、钥匙、小刀等杂物,戴眼镜的学生垫上运动必须摘下眼镜。
6、要充分做好准备活动,使身体逐步适应激烈的体育运动。运动中要重视并切实搞好运动保护。运动后要做好整理活动,使身体由激烈的体育运动状态逐步恢复正常。
7、体育组和后勤部门要定期对体育器械、设施、场地等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寒暑假期内必须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检修,有安全隐患的必须撤除。
8、严禁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体育活动,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全部安排在校园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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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场地设施及体育运动安全管理制度
为使学生在校期间得到充分的体育锻炼,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活动场所,并且保证学生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1、各类器材在使用前,需先进行安全检查,方可使用,做到每学期检查1—2次,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2、学生在体育活动前要做好准备活动,并按体育活动项目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进行。学生之间要互相帮助,做好安全保护工作。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要在指定场地上进行,不能乱窜乱跑,影响其他班级学生活动。严禁学生之间互相争执、吵闹甚至斗殴。
3、上课时,要服从体育教师的安排,不做与该课无关的事;不得擅自进行教师没有布置的活动项目;课上学生不准带有尖锐器具,防止事故发生。
4、上、下课都必须清点人数。上课前检查服装,安排见习生等,课后要进行登记。
5、学生上体育课必须穿运动服装,穿运动鞋。体育课中,如确需穿钉鞋时,必须得到体育教师的允许。
6、跳高跳远场地经常清扫,翻换沙子,使用前认真检查。 7、对运动幅度较大的体育运动项目,体育教师要对学生讲清基本动作要领,做好全面的保护工作,防止出现意外伤害。
8、在进行包括铅球、标枪在内的田赛项目锻炼时,场内、场外学生都必须服从教师安排,在教师指定的位置内站立,注意安全,做到思想不开小差,一切行动听指挥。
9、上游泳课时,体育教师必须掌握救护技术,防止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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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
1、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 2、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3、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4、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 5、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6、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7、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8、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 要求、操作规程的。
二、由于学生父母(监护人)的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学生的父母(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第三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