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
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定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4]2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区、镇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聚焦三区建设及产能提升,支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综合竞争力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和资金管理按照市规定,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市区联动、部门合作。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做好项目储备库建立、项目预审、项目申报、市计划批复后的立项批复、监督检查、项目验收、整改复验、决算上报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项目市和区本级财政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管,项目中设施设备等货物的政府采购工作;区建设管理委负责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嘉定新城管委会(马陆镇人民政府)、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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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区管委会、菊园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镇)负责项目意向申报、配套资金的筹措和使用、项目建设管理、财政性资产管理等。
第二章 项目储备和预审
第四条 项目建立储备库,各镇应提前一年向区农业农村委申报项目意向,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农业规划、“三农”工作重点和产业发展导向对申请入库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储备库。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对项目储备库内的项目进行预审,并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列出当年申报计划。申报计划经区农业农村委党委“三重一大”讨论通过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核,对重大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审定的项目,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可研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区财政局统一委派投资监理前期参与编制可研报告中投资概算评估,编制完可研报告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联合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审批。
未列入申报计划的入库项目自动结转至下一年度储备库,库内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审批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计划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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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将项目立项批复下达到各项目实施单位,同时抄送所在镇人民政府。批复后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确因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见因素,发生调整建设内容和投资的,按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中涉及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按照区建设管理部门规定实施招标。项目仅涉及设施设备等货物采购,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预算单位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是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财政预算单位的,通过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进行招标。项目既涉及工程建设又涉及设施设备等货物采购的,设施设备等货物如与土建无关联关系,设施设备等货物采购可单独招标;设施设备等货物如与土建有关联关系,则暂定价格后和土建部分一起按照区建设管理部门规定实施招标,等项目完成招标后再进行二次招标,设施设备等货物采购的二次招标程序同上。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各镇要及时、规范地组织开展自验工作,并向区农业农村委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项目资料,区农业农村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同时向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提交验收报告并接受抽查。
第九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管理情况,项目调整变更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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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资金与资产管理
第十条 项目投资中的财政投入部分,除区级单位建设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由市、区、镇级三级共同承担,其中镇级财政配套资金实行差别政策:江桥镇、安亭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南翔镇、菊园新区承担项目总投资中财政投入部分的25%;嘉定工业区承担项目总投资中财政投入部分的15%;外冈镇、徐行镇、华亭镇承担项目总投资中财政投入部分的8%;嘉北郊野公园项目中的镇级配套部分由上海绿洲嘉北郊野公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筹解决。各镇必须做好镇级资金的配套工作。
第十一条 对当年批复的项目,区财政局将项目中市和区本级财政资金总额的60%通过区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预拨到各镇财政所,其余市和区本级财政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以验收报告及财政决算数办理清算。
项目建设单位是区级单位的纳入部门预算专项管理;是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实行镇级报账制;是农业企业、合作社等法人主体的应建立项目专户专账。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结算,结算资金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十二条 项目参照《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委派投资监理全程参与项目管理,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避免超投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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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按《嘉定区审计局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执行审计。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各镇应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明确权属和管护主体,建立工程项目长效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配合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开展项目的抽查监督、管理考核以及有关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将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镇下一年度项目意向申报的重要因素。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凡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上海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专项项目有关建设要求的通知》中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贴息贴费、粮食烘干设施和农机库房项目和休闲农业等新业态培育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的,则按照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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