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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 法律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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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收账款的 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

企业应收账款的

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

一、甲公司与正在筹建中的“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于“乙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之间发生纠纷,“乙公司”设立失败,最终未成立,甲公司面临何种法律风险?

答:由于设立中的“乙公司”无诉讼主体资格,一旦发生纠纷,甲公司无法以设立中的“乙公司”作为被告。当然,如果甲公司知道谁是出资人或发起人,可以直接起诉出资人或发起人,但实践中确认谁是出资人或发起人有很大困难,难以对其提起诉讼或进行执行。

鉴于上述情况,如果交易对方是设立中的公司,则一定要其以其出资人或发起人的名义签署买卖合同,或者,要求其出资人或发起人为交易对方作出书面的付款担保并要求该出资人或发起人提供经确认无误的住址。

二、甲公司的业务员长期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经济往来,且该业务员曾多次在未提供甲公司授权文件的情况下,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并收取货款,甲公司也按约供货。该业务员离职后,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并骗走货款时,甲公司认为该业务员的行为是个人行为,甲公司不会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此种认识是否正确?

答:甲公司的认识错误。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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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于该业务员长期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经济往来,其以往的代理行为已使得乙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此业务员有权代表甲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因此该交易对方完全可以依据上述法条的内容主张该业务员的代理行为有效。此时,甲公司面临仍需向乙公司履行供货义务,而应收账款可能因业务员下落不明无法追索的法律风险。

为防止类似情况出现导致公司最终成为无权代理的牺牲品、应收账款出现难以收回的法律风险。当公司的类似人员离职后,公司应及时将该人员已离职的情况书面告知与此类人员经常有业务接洽的交易对方,并保留已告知的证据,以避免公司承受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三、A是“包工头”,其在承包乙公司承揽的工程时,以乙公司名义从甲公司处购买建筑材料若干,甲公司在知道A是乙公司工地“包工头”的情况下,与A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签约双方表述为甲公司和乙公司,落款处由A以代理人身份签字,乙公司未加盖印章。甲公司的作法是否有风险?

答:有风险。当该货款被拖欠时,甲公司无法直接向乙公司索要货款,一旦A丧失付款能力或下落不明,甲公司的应收账款将面临无法追回的境地。

造成上述风险的原因是,A以乙公司名义签订购销合同时,甲公司未对A的代理人身份以及代理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当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时,乙公司完全可以以A并非其授权的代理人、甲公司未尽合同审查义务不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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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法定事由进行抗辩,并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不承担付款责任。

因此,公司在签订合同形成应收账款时,应谨慎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确认与之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具有交易对方的授权。同时,公司应从收集证据的角度出发,妥善保存授权性文件,如此方能有效的防范此类法律风险的出现。

四、某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由于长期合作或行业习惯等原因与对方以口头合同的形式进行交易,此种情况下,某公司的应收账款是否面临风险?

答:有风险。口头合同最大的优点就是简便快捷,但也伴随着无法弥补的缺陷:对双方权利义务复杂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不适用,同时,由于口头合同没有将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固定下来,公司往往面临“口说无凭”——不能提供公司应收取对方款项的有效证据的尴尬局面。不讲信用的交易对方可以利用口头合同的缺陷否认合同实际存在或有意对口头合同进行曲解,从而实现其恶意避债的目的,使得公司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有鉴于口头合同的先天缺陷,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应尽量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以确保应收账款的安全。如确实需采用口头合同与交易对方进行交易,应注意及时收集下列证据:如信函、经济交往各种单据(如转帐单、对帐单、收条、借条、欠款确认书、收货单、托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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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等);另外,如上述证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无法收集或遗失的,公司可以通过合法收集视听资料(如录音)等方式,掌握有效证据。通过证据的收集,可以有效地防范公司应收账款因采用口头合同形式而面临的法律风险。

五、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使用“验收合格后”、“货到后付款”等语句来约定交易对方的价款给付义务,此种表述方式是否妥当?

答:不妥。该等语句事实上只有付款条件,并无具体的付款期限,如公司在付款条件成就后要求交易对方支付款项,交易对方极有可能以“后”的约定并不是具体时间,并以此为由推诿付款,导致公司无法及时收回应收账款;另外,由于付款时限往往关系到交易对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一旦使用上述不具体的付款时限约定,将导致交易对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因起算时点不明确而无法计算,无法形成威慑和制约。

考虑到履行期限的约定,关系到公司应收账款何时收回的问题、关系到判断交易对方是否逾期以及如何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的问题。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以具体的时间或以明确的期间对付款时限进行约定,如采用“自验收合格当日起工作日内”的表述方式进行约定。只有采用严谨的约定内容,方能有效的控制付款节点,使应收账款的付款时间、违约责任计算时点处于明确状态。

六、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会对主张债权产生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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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其中,协商和调解并非合同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故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实质上仅涉及仲裁和诉讼的解决方式。由于合同纠纷发生时由何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在何地解决,关系到是否能够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因素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是否可以节省费用的问题,当公司忽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很有可能因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不明,使公司在收回账款过程中不仅要多支付费用,还可能处于不利境地。

因此,公司应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加以重视,在签订合同时就应通过明确的约定和指向摒弃不利因素。当合同各方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时,只有仲裁约定内容完备方能有效指向所确定的仲裁机构。具体而言,仲裁约定必须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要有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必须名称准确或根据约定仅能推导出一个明确的仲裁机构。当合同各方选定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时,被选择的法院必须与合同有关联,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进行选择,相关的争议条款应做到表达明确,且约定的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七、当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变更事项未予以明确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答:存在风险。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当合同以外的其它因素导致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公司未就变更事宜与交易对方签署变更协议,未明确变更协议与原合同的法律关系时,将使得公司与交易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处于不明确状态,相应的应收账款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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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 法律风险与防范

企业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企业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一、甲公司与正在筹建中的“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于“乙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之间发生纠纷,“乙公司”设立失败,最终未成立,甲公司面临何种法律风险?答:由于设立中的“乙公司”无诉讼主体资格,一旦发生纠纷,甲公司无法以设立中的“乙公司”作为被告。当然,如果甲公司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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