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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养老院建筑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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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设计规范要求

一、用房及面积标准

1、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

2、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宜包括起居室、厨房、 阳台等空间;公用服务用房应包括厨房、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空间;健身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阅览、棋牌室)、康健室(房)等空间;行政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

3、甲类养老设施还应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门卫室等空间,宜设置心理咨询室等空间;乙类养老设施宜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门卫室等空间。

4、老年居住用房,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全护理老人每间卧室的床位数不得大于6床。一级设施应以单人卧室、双人卧室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40%;二级设施应以双人卧室、三人卧室为主,四人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50%;三级设施可以三人卧室、四人卧室为主。老年公寓应配置以单人或双人为主的一室、一室一厅、二室一厅的独立型居住生活单元。 5、卧室每床位的净面积指标不得低于床位净面积的规定值,但单人卧室的净面积不得低于8㎡。 注:每床位净面积指标(㎡) 一级 7.0 二级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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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5.0

6、老年公寓的起居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厨房不应小于5㎡,卫生间不应小于4㎡。

7、除全护理卧室外,一级设施卧室应附有卫生间,并配置三件套洁具;二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60%,卫生间内应配置二件套洁具;三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30%,应配置卫生洁具。

8、卧室应设置壁柜。每一老人配置的储藏室净面积应符合储藏面积的规定。 储藏面积(㎡) 一级 ≥0.6 二级 ≥0.5 三级 ≥0.4

9、公用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1)厨房:50床按0.80㎡/床计;50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0.30~0.40㎡/床计,乙类按0.40~0.50㎡/床计;

(2)餐厅:50床及50床以内,按0.80㎡/床计;50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0.50~0.60㎡/床计,乙类按0.60~0.70㎡/床计;

(3)公用小厨房:每个护理单元设一个,净面积不得小于8㎡; (4)洗衣房:甲类不小于40㎡,乙类不小于20㎡; (5)晒衣场:甲类不小于50㎡,乙类不小于30㎡。

10、公用厕所间、淋浴室、盥洗室每件设备使用人数指标应符合设备使用人数的规定。 每件设备使用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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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 洗脸盆 男 女 坐便器 小便斗淋浴器 洗脸盆 坐便器 淋浴器 (槽) ≤20 ≤18 ≤12 ≤10 ≤15 ≤12 ≤15 ≤15 甲类 乙类 ≤15 ≤12 ≤18 ≤15 ≤18 ≤15 11、养老设施医疗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25㎡,乙类不应小于15㎡;观察室应按总床位数的1~2%设置,但不应少于两张床位。

12、健身活动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床。其中康健室(房),甲类不宜小于40㎡,乙类不宜小于30㎡。

13、行政辅助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0.50㎡/床,乙类不应小于0.60㎡/床。 二、性能标准

1、养老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其层数不应超过二层,老年护理院不应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上。

2、楼梯应设楼梯间。在一个楼面上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护理单元时,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电梯间应设前室,前室应设自然采光窗。公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

3、位于两个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或疏散楼梯)之间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4、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康复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其洞口采光面积与该房间面积之比,活动室不应小于1/4,起居室、卧室、康复室不应小于1/6。 5、养老设施主体建筑的东、西、北外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0W/㎡?K,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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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50W/㎡?K。

6、主要用房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7、养老设施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结构。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 三、使用标准 1、主要出入口

(1)养老设施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遗体、废弃物出入口之用。

(2)主要出入口应明亮、宽敞,其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余地。

(3)主要出入口室内外高差不宜过大,除设台阶外,还应设轮椅推行坡道。台阶踏步宽宜为380~400mm,高宜为100~120mm;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坡道宽度不应小于900mm,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4)主要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其覆盖宽度应超过平台宽度,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0m以上。

(5)平台、踏步及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 2、过厅、走道

(1)公共过厅及走道应注意采光、通风,宜以单面走道为主。过厅应具备可供轮椅、担架回旋的条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m。

(2)老年人出入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应有台阶。当地面必须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其坡度应符合规定,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3)走道两侧应设扶手,扶手距地面高度0.80~0.90m,扶手形状应方便把握并注意坚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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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室外的连通走道应设防风避雨设施。 3、楼梯、坡道、电梯

(1)楼梯应设在便于老年人出入的地点,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50m,踏步宽宜为320~340mm,踏步高宜为130~140mm,每一梯段踏步数不宜大于14步。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同一楼梯间的踏步高度必须一致。平台净宽应确保担架通行。 (3)三层以下建筑宜兼设坡道,室外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12,室内坡道长度不宜大于9m,坡道不宜大于1/10。坡道设计应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的规定设计。 (4)楼梯、坡道两侧均应设扶手。

(5)楼梯、坡道地面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

(6)养老设施二层宜设置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应设置电梯。电梯井不应与卧室、起居室贴邻布置。

(7)电梯应选用速度较慢、稳定性高的医用电梯。电梯设置应方便老年人使用,如使用触模式专用按钮、延长闭门时间、安装电视监控系统等。 4、交通标识

(1)入口大厅宜设置平面展示图,标注各主要场所的位置。 (2)楼、电梯间应有明显的楼层数标识。 (3)各类用房应编号并标注房间的名称。

(4)应明显标注安全出入口方向、防火门的开启方向。 (5)在台阶、坡道、转弯等处应设置明显标志提示。 5、卧室

(1)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净高不应小于2.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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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养老院建筑设计标准

.养老院设计规范要求一、用房及面积标准1、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2、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宜包括起居室、厨房、阳台等空间;公用服务用房应包括厨房、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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