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
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承担预案综合管理的具体工作以及技术支撑。市(含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含县级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市、县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六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和危险
性分析情况;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六)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七)应急预案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八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围,提出防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和面对的主要风险,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预警和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以及本单位开展的事故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情况,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事故风险情况的不同,一般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含有多层级组织机构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与现场处置方案衔接等容。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但应明确应急救援责任人、应急处置措施以及向外报警和求援的方式、容(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等行业领域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容(包括事故风险分析、重点部位明细、事故信息快报等)、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实现图表化、简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