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工
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沪经信法[2017]89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12.12 【实施日期】2017.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
细则》的通知
(沪经信法〔2017〕8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的有关要求,推进本市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加快人工智能产品市场推广和应用,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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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2日
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的有关要求,聚焦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加快人工智能在重点行业场景中的应用,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协同创新和生态培育,依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人工智能的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需求预算,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 3
第四条 (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拓展融合应用。聚焦制造业和相关服务业在远程检测、预测维护、仓储物流、影像分析、决策辅助等场景,支持计算机视觉、语音语义识别、认知计算、自然语言处理、人机交互等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融合应用。
(二)发展核心产业。支持智能网联汽车辅助驾驶、自动驾驶技术产业化和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决策控制系统开发;支持智能工业机器人和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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