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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研管理办法(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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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研管理办法(2013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心科研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广大专业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培养科技人才,提高全中心的科研和业务水平,促进我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气,调动和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力争用5年时间有部分学科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建设一批省内医学领先学科,建设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培养一支高级公共卫生专家队伍和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骨干队伍。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加强学术思想的交流和讨论,不断探索创新,营造生动活泼的学术氛围。

第四条 中心作为主持单位或中心员工作为课题负责人的科学研究,其成果、专利等的知识产权归中心所有;同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科学研究,其成果、专利等的知识产权根据协议,成果共享。

第二章 科研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作为中心科研规划、课题立项申报、成果报批、论文评选、科技、学术奖励的评议机构。对本中心领先学科建设的管理及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讨、论证。日常工作由业务科承担。

第六条 中心业务科承担全中心科研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能。在中心班子领导下按照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中心的科研工作。负责收集项目申报的有关信息并及时向中心科技人员提供;组织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和申报工作;负责对立项课题的进展情况定期检查,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科研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归档等管理工作;负责科研成果的审查、鉴定、申报、推广应用和奖励的组织工作;组织学科建设的申报和各项学术活动,协调中心内外科技合作;审查、办理学术论文、学术资料的外投、登记、统计和奖励工作。 第三章 科研课题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预测和论证是立项前准备工作的重要环节。各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基本完成下一年度的科研计划选题。各业务部门每年至少确定1-2项。其选题过程包括:科研设想 — 文献检索、查新 — 写出综述 — 立题 — 课题设计— 在本部门内作开题报告 — 修改 — 完成课题设计并填写课题设计书 — 申报各级课题。课题申请者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科研项目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位课题申请者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二项。

第八条 课题申请者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时必须严肃、认真,应有完整的科研计划和设计方案,阐明立题依据、研究内容、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预期成果以及详细的经费预算。

第九条 申请者所在部门需对该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请资助经费的必要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本部门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和时间签署意见。

第十条 课题设计书(一式三份)经科主任审核同意后,于各级各类课题招标通知截止期前15天,报送业务科,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评审,择优选报。评审遵照依靠专家、发

扬民主、公开合理、当事人回避、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十一条 同一申请项目可多渠道争取立项,落选项目也可经修改后继续申报。

第十二条 获科研立项的项目,均纳入中心科研项目管理的范围,在管理上坚持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从人力、物力、财力诸方面给予支持。中心将业务部门的科研管理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项目,年终进行考核。获国家级、部省级重点立项课题,为保证课题顺利进行,必要时科研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可申请全脱产或半脱产集中精力完成课题。脱产时间由中心行政办公会酌定。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需协作时,由科研项目负责人与协作单位联系,起草协作协议,经中心主任批准,由业务科备案。

第十四条 获资助项目的所在部门应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部门有责任协调好课题组的研究工作。对有关人员变动和研究内容、研究计划的重大修改须及时报业务科备案,提请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修改研究计划。

第十五条 业务科每年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获上级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获上级资助项目无特殊情况(如意外伤亡、重病、离职等)不按时开展课题研究者,或在科研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滥用经费造成不良后果者,除通报批评、收回课题经费,还应从科研项目负责人工资中扣回不合理的开支,三年内不予批准申报课题。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实行结题验收制度,课题全部完成后,应及时认真总结,撰写论文,填报《科技项目结题报告》或验收报告,作好项目终期评估。凡是没有经过验收并通过终期评估的项目,将按照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项目负责人需将科研过程中全部的原始资料、经费使用决算、科研工作总结及论文材料在项目结束后二个月内报业务科,以便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科研延期的管理:

(一)按原计划到期的科研项目,无充分理由,原则上不予延长研究周期。确需延长者,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连同延期的研究计划交业务科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一般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二)由于客观原因或执行中遇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已立项课题无法开展或无法进行者,项目负责人须向业务科书面申述终止研究的理由,并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正式中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终止。其研究经费冻结并审查已开支的经费,余款上交。

第四章 领先学科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中心鼓励领先学科建设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各业务科(所)应将建设工作纳入科室日常工作的内容,创造条件完善学科建设,在全省树立公共卫生领域的领先学科,力争有部分专业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第十九条 中心将对领先学科建设给予人、财、物等全方位的支持,业务科负责协助专业科(所)完成申报并定期进行检查,反馈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中心设立科研基金。每年按不少于上一年度本单位业务总支出的1%和单位事业发展金的15%及科技开发纯收入50%的总和计提,作为当年的科研基金,用于科研工作,发放总额超过基金总额部分由中心统筹解决,节余部分留转下年使用。科研基金接受社会捐赠以及其他形式的馈赠,科研基金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重点学科建设配套补助;

(二)论文版面费;

(三)课题规定的匹配资金; (四)中心学术委员会活动经费; (五)科研奖励;

(六)中心以上级别学术带头人的培养; (七) 用于开展科研工作的其他经费; (八)由中心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经费。

对本中心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立项课题按下列额度(人民币)予以匹配:有课题经费的项目:国家级课题30000/项,部省级课题20000/项,厅级课题4000/项。自筹经费的项目:国家级课题15000/项,部省级课题10000/项,厅级课题3000/项。 公开发表的论文版面费全额报销。 课题查新、鉴定等费用全额报销。

第二十二条 中心对各种来源下拨的科研经费采用“科研课题经费卡”和“科研经费帐本”的形式,由业务科和财务科共同管理。

在接到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和拨款通知后,业务科按项目填写“科研课题经费卡”,注明项目名称、科研课题负责人、经费来源和额度,与财务科银行账单兑帐后,通知相关部门和科研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结算凭证。“科研课题经费卡”由财务科、业务科和科研负责人各存留一份,同时建立“科研经费帐本”。科研进程中的每项支出在业务科登记后由财务科记录在“科研经费帐本”上,课题结束经过终审验收后,“科研经费帐本”一并归档。“科研经费帐本”由财务部门和业务科每半年审查、结算一次。专项建帐,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科研基金的使用(论文版面费、课题查新、鉴定等费用开支)需在业务科登记后由财务科审核,经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科研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为了推动中心科技工作的发展,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整体科技水平,促进快出成果、早出成果,中心每年将从科研基金中拨出部分经费用于科研奖励,奖励的对象主要是本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本中心为第一负责人的,单位联合申报课题的奖励参照同级别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个人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报的省部级以上课题前三名参照同级别奖励额度的25%给予奖励,其它情况不予奖励。所有的奖励由课题组或论文的第一作者根据贡献情况进行二次分配。 奖励的范围包括:

(一)课题立项奖励(详见第二十五条);

(二)课题结题、鉴定(验收)奖励(详见第二十六) (三)科技成果奖励(详见第二十七条); (四)学科建设奖励(详见第二十八条) (五)科研工作贡献奖(详见第二十九条); (六)课题经费结余奖励(详见第三十条);

(七)科技开发和成果转让的提成奖励(详见第三十一条); (八)公开发表论文及专著奖励(详见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课题立项奖:

获得上级部门立项的科研课题,本中心对课题组给予一次性课题立项奖励,奖励金额(人民币)如下:

国家级课题奖励10000元;部省级课题奖励5000元;卫生厅课题奖励500元。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结题、鉴定(验收)奖励:

完成了鉴定的科研项目给予课题组2000元奖励,完成了验收的技术给予课题组1000

元奖励。在研究周期内完成了结题的课题组给予300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

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项目(以证书为依据),不论其获奖金多少,中心再予以不同档次的奖励。按以下的奖金数额奖励给课题组。

国家级:一等奖100万,二等奖50万,三等奖 25万; 部省级:一等奖20万,二等奖10万,三等奖3万 厅级特等奖:1万,一等奖0.5万,二等奖 0.3万

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励时,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仅作为课题成员参加外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获奖的人员,根据证书,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科建设奖励:

批准为省级医学领先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科(所),按建设资金给予1:1配套,并奖励科(所)10000元奖金。批准为省级医学领先建设学科的科(所),按照建设资金给予1:1配套,并奖励科(所)5000元奖金。 第二十九条 科研工作贡献奖:

对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按照当年奖励奖金总额的10%给予科研工作贡献奖。 中心每二年进行一次科技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对在科研工作中成绩优异,成果突出的科技人员报中心行政办公会通过后给予适当奖励。获得省卫生厅及其以上部门奖励的科技人员,经中心党政联席会批准后给予适当的奖励。

学术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中心的科学研究工作,认真完成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每年奖励1000元。

第三十条 课题经费结余奖: 对力求节约、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课题者,可以从课题结余经费中一次性提取节余奖。结余经费0.5万元以下,提取比例30%;结余经费0.5-2.0万元(含),提取比例20%;结余经费2万元以上,提取比例15%。提取节余奖后所剩余资金收缴纳入中心科研基金;不提取节余奖的科研节余经费可以转入新的科研项目。结余奖的50%从中心科研基金中列支,另50%从科研结余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科技开发和成果转让的提成奖励:

科技开发的收入提成奖励以调动和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性,充分体现科技开发的直接创收人员合理多得的原则,按科技开发头3年所获得的纯收入中提取10-30%奖励技术研究、引进者个人和有关管理人员,其中课题组获得不少于奖励金额的65%,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获奖励金额的30%,科研管理人员获奖励金额的5%。

成果转让的奖励办法:按成果转让费(纯收入)的20%奖励课题组,7%奖励课题组负责人所在部门,3%奖励科研管理人员。

科技开发和成果转让奖励中,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得奖励金额,不应少于课题组所得金额的50%。

第三十二条 公开发表论文及著作的奖励:

以第一作者且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专业期刊上全文公开发表的论文,给予如下奖励(通讯作者等同于第一作者):国际学术期刊每篇1000元,被SCI收录的论文追加奖励公式=3000元+5000元×影响因子;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每篇1000元;省部级期刊每篇200元(以已发表的论著、刊登论文的杂志上交业务科为准。在校期间的论文不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每篇200元。入选国内专业会议的论文或编入会议论文专辑的文章,增刊,中心不予奖励。由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与预防医学专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书刊,给予奖励100元/ 每万字。

附件1、 课题经费的管理办法

一、课题项目负责人应按《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经费使用计划,合理使用经费,并接受中心财务、科研管理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中标项目的资助经费,首批拨付总额的三分之二。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经项目终审评估通过后再拨付总额的三分之一;无正当理由又不按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扣除项目资助经费总额三分之一的款项,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得申报课题。

二、课题经费纳入中心专项经费管理,课题项目负责人有权直接管理项目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负责,但需会签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科对项目经费使用实行全程监管。匹配经费在立项当年年终结算,纳入“科研经费帐本”和“科研课题经费卡”,立项课题的不足资金由承担该项目的科室自行解决。 三、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劳务费按单位同级职工平均日收入标准支付。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

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研管理办法(2013年版)

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研管理办法(201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科研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广大专业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培养科技人才,提高全中心的科研和业务水平,促进我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气,调动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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