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30
C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9081-200X
代替GB19081-2008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Safety regulations for dust explosion prevention in feed
processing system
(修订征求意见稿)
200X-XX-XX发布
201X-XX-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目 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规定……………………………………………………………………………………… 2 5 动火作业……………………………………………………………………………………… 2 6 建(构)筑物…………………………………………………………………………………… 3 7 饲料车间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 3 8 电气设计……………………………………………………………………………………… 5 9 工艺和设备 ……………………………………………………………………………………6 10 除尘与气力输送系统…………………………………………………………………………8 11 泄爆、抑爆、隔爆的要求…………………………………………………………………… 9 附录A(资料性附录)……………………………………………………………………………10
I
前言
本标准是GB 19081-2008《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修订版。
本标准的条款中除注明为“宜采用…、宜…”技术内容为非强制性条款外,其余条款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与GB 19081-2008《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主要技术变化是: ——“明火作业”统一为“动火作业”
——将“饲料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单独作为一个章节,并增加了划分方法; ——原来“电气设计”等7、8、9章节号相应做了调整; ——对防爆电气的标识和类型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对工艺设备密闭的要求;
——删除了原8.10对空气压缩机、烘干机的要求; ——增加了泄爆、抑爆、隔爆的措施要求;
——对建(构)筑物的要求根据相关防火规范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粉尘防爆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郑州中粮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国家粮食储备局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中粮集团、正大集团、牧羊集团、中粮饲料有限公司、国粮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无锡威勒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参加。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 19081-2003。 ——GB 19081-2008。
II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饲料加工系统的全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476.3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7440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收尘器防爆导则 GB 50057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6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饲料 feed
能提供动物所需营养素,促进动物生长、生产和健康,且在合理使用下安全、有效的可饲物质。
3.2
饲料加工 feed processing
通过特定的加工工艺和设备将饲料原料制成饲料成品或半成品的过程。
3.3
饲料加工系统 feed processing system
由若干饲料加工设备,按工艺要求组成若干加工工段,组合在建(构)筑物内的部分。 3.4
饲料粉尘 feed dust
在空气中依靠自身重量可沉降下来,但也可持续悬浮在空气中一段时间的固体饲料微小颗粒。 3.5
1
筒仓 silos
储存散粒物料的立式筒形封闭构筑物。 3.6
饲料加工车间 feed processing workshop 用来将饲料原料加工成饲料产品的车间。 3.7
粉尘释放源 source of dust release
可能向周围释放或产生可燃性粉尘的点或部位。
4 一般规定 4.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清楚本企业所有粉尘爆炸特性和危险场所,同时应根据本标准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规范。 4.2 系统作业人员应先接受粉尘防爆安全知识培训。 4.3 应定期检查防火、防爆等相关设施,确保工作状态良好。
4.4 通风除尘、泄爆、防爆设施,未经安全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拆除、更改及停止使用。 4.5 系统内应杜绝非生产性明火出现,饲料加工车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及强氧化性物品。 4.6 应在粉碎机、混合机、制粒机和膨化机前设置磁选设备。
4.7 在系统作业中需进行检修维护作业时(在20区、21区),应采用防爆工具。 4.8 防热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干燥设备应采用隔热保温层;
——所有设备轴承应防尘密封,润滑状态良好。 4.9 防静电接地应符合GB 15577的要求。 4.10 积尘清扫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建立积尘清扫制度,及时有效清扫饲料加工场所地面、设备及管道等表面的集尘,特别是转动、发热等部位的积尘。
——宜采用负压吸尘装置进行清扫作业,不应采用压缩空气喷吹的方式进行清扫作业。 4.11 饲料加工系统内的设备检修前,应先彻底清除设备内部积料和设备外部积尘。 4.12 应根据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规范定期做防爆安全检查。
4.1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或工作区域的显著位置,应设置显著的警示标识。 5 动火作业
5.1 系统运行时,不应实施动火作业。
5.2 应根据具体情况划分防火防爆作业区域,并明确各区域办理动火作业的审批权限。 5.3 动火作业应按照GB15577的规定实施,实施动火作业前,应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负责人的批准,动火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5.4 待生产作业线完全停机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以后,方可进行焊接或切割。 5.5 防火防爆作业区域的建筑物,动火作业处10 m半径范围内均应清扫干净,能够洒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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