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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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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现场告知:

(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部应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布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并及时更新;公告栏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员工阅读;

(二)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双语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三)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外观形态、主要成份、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操作及储存注意事项、废弃处置方法、应急及急救电话等,储存场所应载明储存的数量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告知卡外形尺寸及设置要求按照GBZ158规范执行;

(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施设备,前方或设施设备上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五)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等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第二十七条 培训告知

项目部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告知员工有关职业病防

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告知员工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内容,学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操作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 体检结果告知:

项目部应当将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员工,保存书面记录并要求员工签字认可。项目部应保护员工个人隐私。

第二十九条 警示标识分为图形标识、警告线、警示语句和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第三十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施设备、材料和产品,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根据工作场所实际,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人力资源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第三十二条 所有警示与告知的资料或照片必须归档保存。

第七章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项目部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

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征求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和意见,制定、实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提供相应的宣传教育培训资源。做好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三十五条 职业卫生宣传:

(一)项目部应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二)项目部应利用班前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第三十六条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

6、检查发现的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分析和纠正,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分析和应吸

取的教训。

(二)教育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2、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员工,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员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项目部应重新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三)项目级教育培训内容:

1、国家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

2、单位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管理网络、规章制度、实施措施、岗位职责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总则; 5、单位或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和操作规程。 (四)班组教育培训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职业安全卫生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第三十七条 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讲课等形式。

第三十八条 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应写明岗位或工种名称、接触危害因素名称、本岗位工龄等),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三级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资料; (二)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试卷; (三)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现场告知:(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部应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布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并及时更新;公告栏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员工阅读;(二)对存在或产生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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