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杆在交叉点中断并以节点板搭接0.7l其它情况l 二、拉杆l
注:①l为节点中心间距离(交叉点不作为节点考虑)。
②当两交叉杆均受压时,不宜有一杆中断。
③当确定交叉腹杆中单角钢压杆斜平面内的长细比时,计算长度应取节点中心至交叉点的距离。
第5.3.3条 单层或多层框架等截面柱,在框架平面内的计算长度应等于该层柱的高度乘以计算长度系数μ。对无侧移框架,μ值应按附表4.1确定;对有侧移框架,μ值应按附表4.2确定。
第5.3.4条 单层厂房框架下端刚性固定的阶形柱,在框架平面内的计算长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单阶柱:
1.下段柱的计算长度系数μ2:当柱上端与横梁铰接时,等于按附表4.3(柱上端为自由的单阶柱)的数值乘以表5.3.4的折减系数;当柱上端与横梁刚接时,等于按附表4.4(柱上端可移动但不转动的单阶柱)的数值乘以表5.3.4的折减系数。 2.上段柱的计算长度系数μl,应按下式计算:
1.下段柱的计算长度系数μ3:当柱上端与横梁铰接时,等于按附表4.5(柱上端为自由的双阶柱)的数值乘以表5.3.4的折减系数;当柱上端与横梁刚接时,等于按附表4.6(柱上端可移动但不转动的双阶柱)的数值乘以表5.3.4的折减系数。
2.上段柱和中段柱的计算长度系数μ1和μ2,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η1、η2——参数,按附表4.5或附表4.6中的公式计算。
精选
第5.3.5条 当计算框架的格构式柱和桁架式横梁的线刚度时,应考虑柱或横梁截面高度变化和缀件(或腹杆)变形的影响。
第5.3.6条 框架柱沿房屋长度方向(在框架平面外)的计算长度应取阻止框架平面外位移的支承点(柱的支座、吊车梁、托架以及支撑和纵梁的固定节点等)之间的距离。 第5.3.7条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不宜超过表5.3.7的容许值。
注:桁架(包括空间桁架)的受压腹杆,当其内力等于或小于承载能力的50%时,容许长细比值可取为200。
第5.3.8条 受拉构件的长细比不宜超过表5.3.8的容许值。
注:①承受静力荷载的结构中,可仅计算受拉构件在竖向平面内的长细比。
②在直接或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中,计算单角钢受拉构件的长细比时,应采用角钢的最小回转半径;在计算单角钢 交叉受拉杆件平面外的长细比时,应采用与角钢肢边平行轴的回转半径。
③中、重级工作制吊车桁架下弦杆的长细比不宜超过200。
④在设有夹钳吊车或刚性料耙吊车的厂房中,支撑(表中第2项除外)的长细比不宜超过300。
⑤受拉构件在永久荷载与风荷载组合作用下受压时,其长细比不宜超过250。
第四节 受压构件的局部稳定
第5.4.1条 在受压构件中,翼缘板自由外伸宽度b与其厚度t之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轴心受压构件:
式中λ——构件两方向长细比的较大值:当λ<30时,取λ=30;当λ>100时, 取λ=100。 二、压弯构件:
精选
注:见第4.3.9条的注。
第5.4.2条 在工字形截面的受压构件中,腹板计算高度ho与其厚度tw之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轴心受压构件:
式中λ——构件两方向长细比的较大值:当λ<30时,取λ=30;当λ>100时, 取λ=100。
二、压弯构件:
第5.4.3条 在箱形截面的受压构件中,受压翼缘的宽厚比应符合第4.3.9条的要求。 箱形截面受压构件的腹板计算高度ho与其厚度tw之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轴心受压构件,
第5.4.4条 在T形截面受压构件中,腹板高度与其厚度之比,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λ和αo分别按第5.4.1条和第5.4.2条的规定采用。
精选
第六章 疲劳计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承受动力荷载重复作用的钢结构构件(如吊车梁、吊车桁架、工作平台梁等)及其连接,当应力变化的循环次数n等于或大于105次时,应进行疲劳计算。
第6.1.2条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特殊条件(如构件表面温度大于150℃,处于海水腐蚀环境,焊后经热处理消除残余应力以及低周-高应变疲劳条件等)下的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疲劳计算。
第6.1.3条 疲劳计算应采用容许应力幅法,应力按弹性状态计算,容许应力幅按构件和连接类别以及应力循环次数确定。在应力循环中不出现拉应力的部位可不计算疲劳。
第二节 疲劳计算
第6.2.1条 对常幅(所有应力循环内的应力幅保持常量)疲劳,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精选
第6.2.2条 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和重级、中级工作制吊车桁架的疲劳可作为常幅疲劳按下式计算:
注:表中的容许应力幅是按公式(6.2.1-2)算得的。
第6.2.3条 对变幅(应力循环内的应力幅随机变化)疲劳,若能预测结构在使用寿命期间各种荷载的频率分布、应力幅水平以及频次分布总和所构成的设计应力谱,则可将其折算为等效常
幅疲劳,按下式进行计算:
第七章 连接计算
第一节 焊缝连接
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