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2019修订)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91号)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3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6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剑戈 2019年12月31日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 根据2016年12月3日汕头市人

民政府令第172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

文件的决定》修正 2019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所称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计容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净(实)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市区(濠江区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南澳县、濠江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各功能区管委会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提出或者修改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等规划和特区规划技术规范,提出或者修改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建设用地现场公示三十天以上,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依据:

(一)因国家、省或者特区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因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三)小于二公顷的政府储备土地;

(四)建设项目的用地小于二公顷,且建设项目周边片区已经建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能够满足需要的;

(五)仅涉及修改单条支路走向、宽度或者单个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内容的;

(六)修改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容积率的,或者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调整为其它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类用地划拨前需提出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简化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等规划和特区的规划技术规范提出规划条件,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提出意见,经规划委员会或其策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前,需对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进行修改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调整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再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调整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第八条 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前,需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业、物流仓储、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的容积率进行修改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调整为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并将调整内容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就拟调整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并将拟调整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二)专题论证同意调整内容且公示没有合理异议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出具规划条件;专题论证有不同意见,或者公示反对意见强烈,或者公示反对意见具有合理性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需要调整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或者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不予办理。不予办理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不予批准调整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

(一)因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导致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者政府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业、物流仓储、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用地因建设需要确需提高容积率的;

(四)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建设用地闲置,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的;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用地范围内有违法建设行为,尚未查处完毕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规划确定的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水域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的,不予批准调整使用性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示情况,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确认、调整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的容积率或者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调整为其他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并将调整内容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划技术规范要求的,将调整内容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建设用地现场公示三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公示没有合理异议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后续的规划许可;公示反对意见强烈或者反对意见具有合理性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2019修订)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3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6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郑剑戈2019年12月31日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20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5z9b95obaq1wxgu8k8be9y6ym8c7hv00mvv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