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浙江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主体清单与技术评审规范
责任清单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 1.资质备案和公示 2.机构人员与制度 3.入网经营者管理 4.经营过程控制 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1.许可资质 2.规范性要求 三、其他要求 食盐销售 四、加分项 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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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数配比 60 5 15 20 20 30 15 15 10 10 6 106 条款数 14 2 3 4 5 4 2 2 2 2 3 23 检查对象 检查项目 序号 浙江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规范 责任清单 配分 检查细则及评分 规范依据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1.资质1.1 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并在网站主页公示备案号。 3 备案和公示 5分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1.2 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2.机构人员与制度 15分 1.3★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并保留培训考核记录。 5 2 备案信息有缺失,或与实际信息不符合,扣2分。 1.无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扣5分;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无培训、考核记录,扣4分; 3. 有培训和考核记录,但培训时间、考核等不符合要求,扣3分。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四条。 1.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备案号,扣3分; 2.已取得备案号,未在网站主页公示,扣3分。 第八条;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落实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试行)》(浙食药监规【2018】2号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八条。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60分 34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1.4★ 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平台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保留自查记录,并于每年111.5 月底前向辖区监管部门提交一份年度食品安全自查报告,报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投诉举报处理、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及处置措施等情况。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60分 3.入网经营者管理20分 1.8★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网络第三方平台应审查记录经营者主体身份信息、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物流服务提供者、仓储地址、信用信息、消费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违规等内容,并定期核实更新。 6 1.7★ 1.6★ 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5 5 5 5 缺少或未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条。 1.完全不能提供自查记录,扣5分; 2.没有根据自查制度规定的频次进行自查,扣4分; 3.没有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扣4。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条。 随机抽取10个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相应的证照信息或证照信息过期的,每个扣0.5分,扣完为止。 随机抽取10个入网食用农产品网经营者,不能提供相应的证照信息、个人信息或证照信息过期的,每个扣0.5分,扣完为止。 随机抽取10个食品入网经营者档案: 1.不能提供相应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员等信息,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 2.未核实经营者主体身份信息、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物流服务提供者、仓储地址、信用信息、消费投诉处理等有效信息,发现一个入网经营者信息档案存在问题,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 35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一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一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二条;《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落实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试行)》浙食药监规【2018】2号 第三点、督促平台建立入网经营者档案。
网络平台与入网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上1.9 进入与退出、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1)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1.10★ 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2)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3)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4)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60分 4.经营过程控制 20分 1.12★ 1.11 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5 5 4 1.不能提供协议,扣4分; 2.协议内容不完整,缺少进入与退出、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一项内容,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扣完为止。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落实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试行)》(浙食药监规【2018】2号)。 发现其中1点不符合扣5分。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五条。 现场抽查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备份、故障恢复等情况,不符合相关要求扣5分。 随机抽查10个入网生产经营者的交易记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九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消费警示的食品,网络平台应通过多种途5 1.完全不能提供交易记录,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 2.记录未按规定时间保存,有缺失的,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监管部门发布的监督抽检2 不合格的食品)或有消费警示的食品,平台未及时通告入网经营者,告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扣2分。 36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三条。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落实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试行)》(浙食药监规【2018】2号) 1.13 径,通告入网经营者停止经营,并督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告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必要时,采取召回措施。
1.完全不能提供入网经营者发布的信息以及对入网经营者发布的信息以及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1.14 检查监测,对发现有违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停止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3 经营食品的检查监测记录,扣3分; 2.随机抽查10个入网经营者,每发现一个入网经营者发布的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扣1分,扣完为止; 3.每发现一个入网经营者经营的食品有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扣1分,扣完为止。 随机抽查10个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落实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试行)》(浙食药监规【2018】2号) 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2.1 1.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生产5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围从事食品经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经营,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 2. 未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 随机抽查4个保健食品、3个特殊医学用途第十六条第一款。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30分 1.许可资质 15分 2.2 配方食品、4个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1.未依法取得并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 2.未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每个10 扣1分,扣完为止;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3.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未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 4.保健食品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每个扣2分,扣完为止。 第十九条第一款。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