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并确认进口的迅速增加对国内纺织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采取的限制措施也必须针对所有来源的进口,而不能在歧视的基础上专门针对某些国家。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协定要求成员在实行强制性产品标准时,应以科学资料和证据为基础,采用现有的国际标准,加入国际证书制度。成员技术标准不应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协定的附件还提供了关于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行为守则”。
(五)《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协定附件列举了应禁止的违反GATT国民待遇义务的TRIMs和违反GATT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的TRIMs。这些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主要有:(1)当地成分(含量)要求,即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零部件是从东道国当地购买或者是当地生产的;(2)贸易(外汇)平衡要求,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为进口而支出的外汇,不得超过该企业出口额的一定比例;(3)进口用汇限制,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生产所需的进口额应限制在该企业外汇的一定比例内;(4)国内销售要求,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要有一定数量的产品在东道国销售。
(六)《反倾销协定》
协定规定了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国内产业的定义、发起和随后进行调查、证据、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追溯效力、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和复审、公告和裁定的说明、司法审查、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行动、发展中国家成员、反倾销措施委员会、磋商和争端解决以及最后条款。 (七)《海关估价协定》
协定规定了海关估价的具体方法,建立了简单、公平的标准,要求各成员使国内立法与协定协调一致,确保这些规则在实际操作中保持统一性。 (八)《装运前检验协定》
协定要求进口商政府应确保所进行的检验活动遵守非歧视原则,即对外国商品的标准和程序,在待遇上不得低于本国商品;确保数量和质量的检验根据购销双方在购货合同中确定的标准进行;确保检验的透明度;将检验的内容作为商业秘密;确保检验的货物不受到不合理的延误。出口商政府应根据要求提供技术援助。 (九)《原产地规则协定》
协定要求成员应保证原产地规则是客观可理解的和可预见的;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得对国际贸易形成限制、扭曲或破坏性影响;成员应以连续、统一、公正和合理的原则执行其原
产地规则;成员不得追溯性地实施普遍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审议机构应对有关申请材料予以保密。
(十)《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
协定要求成员客观实施和公平地管理许可证制度;提前公布有关规定和资料;简化申请表格和手续。进口许可证程序在实施和分配中应遵循的规则有:不应对进口商形成额外的限制,申请应尽快给予办理,配额分配不应具有歧视性等。 (十一)《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协定主要规定了补贴的定义、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反补贴措施、机构、发展中国家成员、过渡性安排、争议解决、最后条款等。 (十二)《保障措施协定》
协定规定了保障措施的实施的条件和程序,具体包括:总则、条件、调查、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保障措施的实施、临时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期限和审议、减让和其他义务的水平、发展中国家成员、先前存在的第19条措施、某些措施的禁止和取消、通知和磋商、监督、争议解决。
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协定概述
《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四种: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其序言中指出:“……希望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此类贸易……”
协定适用于各成员为影响服务贸易所采取的措施,其中也包括影响基于商业目的所提供服务的政府措施。 (二)协定的主要内容
协定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成员义务的规定。成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最惠国待遇;(2)透明度;(3)相互承认服务提供者的资格;(4)管理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有关商业惯例;(5)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承诺;(6)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一)协定概述
协定的宗旨是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减少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对国际贸易带来的消极影响。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目标,协定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的互利,并且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二)协定的主要内容
协定主要包括:(1)基本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2)协定的适用范围,协定适用于版权和邻接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以及对许可协议中反竞争行为的控制。(3)知识产权的执法,协定要求各成员应确保在其国内法中提供协定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以有效打击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可迅速阻止侵权的救济措施和遏制进一步侵权的救济措施。但实施这些程序时,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并为防止其滥用而规定保障措施。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协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小组、上诉复审和交叉报复。 一、协商
协商解决争端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方法。争端发生后,要求协商的申请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协商申请的成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作出答复,并在30日内(紧急情况下10日内)进行协商,60日内(紧急情况下20日内)解决争端。
收到申请方在规定的日期内未作出答复,或未进行协商或双方未能解决争端,则申请协商一方可要求成立专家小组。
凡与此争端有重要利益关系的成员在传阅协商申请日起10日内通知协商各方和DSB后,允许参加协商。
二、斡旋、调解和调停
在解决争端的60日期限内,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是争端双方自愿执行的程序,可由任何一方提出,随时开始,随时结束。
斡旋是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者提供有利于进行接触和谈判的条件,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意见,促使双方进行协商谈判或重开谈判,斡旋者自己不介入谈判的一种解决国际争端方式。
调解是指当事方将争端提交由若干成员方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该建议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争端方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
调停是第三方不但为争端当事方提供谈判或重开谈判的便利,而且提出作为谈判基础的条件并亲自主持谈判,提出建议,促使争端双方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
如果争端双方一致认为斡旋、调解和调停不能解决争端,则可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要求。 三、专家组
当协商、斡旋、调解和调停均不能解决争端时,一方向DSB提交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专家小组通常由秘书处任命的3名至5名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资深政府与非政府人员名单。其职责是按照专家组的工作程序和严格的时限对将要处理的申诉案件的事实、法律的适用及一致性作出客观的评估,并向DSB提出调查结果报告及有关解决争端的建议。从报告提交DSB起60日内,由DSB会议通过此报告。如争端一方提出上诉,则报告不予通过。
四、上诉机构的审议
当争端一方对专家组的报告持有异议并将上诉决定通知DSB、或DSB一致反对采纳专家小组的报告时,则由DSB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处理对该案件的上诉。
常设上诉机构由广泛代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7名公认的、具有法律、国际贸易和有关协定专门知识的权威人士组成,任期4年。该机构不隶属于任何政府。
上诉只能由争端方提起,且上诉事由仅限于专家组报告中论及的法律问题及该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报告应自上诉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90日可以确认,修改或反对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如上诉机构报告被DSB采纳,则争端各方应无条件接受。
五、补偿和交叉报复
当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或报告未被DSB采纳或执行时,在自愿的基础上,争端各方可就补偿办法达成一致协议。如在合理期限后20日内不能达成令人满意的一致,则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一方可要求DSB授权其中止履行对有关协议的减让和其他义务。除非DSB一致拒绝该项要求。
根据《谅解协议》的规定,申诉方在中止履行减让和其他义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1、原则上,申诉方应中止履行与产生违反、抵消或损害的同一协议中同一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如不奏效,则
2、中止履行同一协议内其他部门中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如仍不奏效,则
3、中止其他协议中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即按照上述顺序,经DSB批准,允许进行交叉报复,除非有关协定中禁止中止履行减让和其他义务。交叉报复领域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中止履行减让和其他义务的水平应与利益被损害或抵消的水平相当。
如有关成员对减让水平提出异议,或指控实施中止减让方未遵守上述原则和程序,则由原专家组或总干事指定的仲裁员进行仲裁。仲裁员裁定的事项不涉及审查被中止履行的减让和其他义务的性质,只裁定:(1)减让水平是否与被抵消或损害的水平相当;(2)中止履行减让义务是否遵循了上述原则和程序;(3)有关协定是否允许中止履行减让及其他义务。
六、仲裁
作为可供选择的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另一种办法,即由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直接将案件提交仲裁,并将结果通知DSB和有关协定的理事会和委员会。
本章思考题:
1、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职能。 3、最惠国待遇制度 4、国民待遇制度
5、GATT 的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
案例分析:
1、A国政府以B国的钢铁厂生产钢材的污染控制标准过低为理由,决定禁止从B国
进口钢材,只允许符合A国环境标准的其他国家的钢材进口,A国认为这是WTO关于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的例外所允许,B国认为其根据WTO应享有的利益受到损害。
法律问题:(1)A国的做法是否为WTO一般例外所允许?(2)A国的做法是否违
反WTO?(3)假设A国对来自B国的钢材实施的进口限制是A国钢材进口商会受本国环境组织的压力所为,A国的进口限制是否违反WTO?
2、甲国以保护本国环境为由,决定对境内销售的所有外国生产的易拉罐装啤酒征收
附加税,因为这类包装可回收而不可重复利用,有可能危害环境。事实上该国市场上销售的易拉罐装啤酒几乎都是乙国某跨国公司生产的某一品牌,本地啤酒都是瓶装。另外,本
地区的罐装饮料、罐头食品不属于征税范围。乙国认为其根据WTO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而甲国认为其采取的措施为WTO一般例外所允许。双方发生争议。
法律问题:(1)甲国的做法是否属于WTO允许实施的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
所必需的措施?(2)甲国是否违反WTO原则?(3)该争议是否属于《技术贸易壁垒协议》调整的范围?
必读法规:
1、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2、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3、《反倾销协定》
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5、《保障措施协定》
6、《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7、《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8、《服务贸易总协定》
9、《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世界贸易组织法期末综合复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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