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过程。
3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职业病防治法》
4 劳动防护用品的定义
4.1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公司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4.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
4.3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未列入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
5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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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公司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5.2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工作由公司物资采购部门负责。
5.3 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主管人员应核实生产单位的生产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证齐全)。不得采购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6 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6.1 劳动防护用品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验收。
6.2 发现劳动防护用品存在质量问题,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并要求进行退货或换货。
7 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
7.1 劳动防护用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 7.2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由所有者个人保管。
7.3 共用的一般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班组长或其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7.4 以上人员所保管劳动防护用品,要求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8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8.1 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和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8.2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仓储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8.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超出正常发放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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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在事故抢险及其他特殊应急的情况下,安全生产办公室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先发放后审批。
8.5 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公司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9 防护用品的使用
9.1 一般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的培训,厂级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车间级由车间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班组级由班组长负责。
9.2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9.3 安全生产办公室、生产车间、班组等有关人员,应经常对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9.4 劳动防护用品清洗时不得与其它物品一起清洗,杜绝和儿童衣物一起清洗。
10 劳动防护用品报废
10.1 个人拥有所有权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由个人根据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要求自行决定,安全生产办公室、生产车间、班组等有关主管人员有权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要求的,有权强令其报废。
10.2 共用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由生产车间、班组长,根据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要求决定,由安全生产办公室、仓储管理人员鉴定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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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须经生产车间、安全生产办公室按照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要求鉴定后方可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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