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
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16]4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14 【实施日期】2016.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6]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4日
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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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精神,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核实查对、分析研判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本地、本部门法制力量建设,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同级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审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 法制审核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依据充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 2 / 3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执行。
第二章 审核事项
第六条 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四)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2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的。
第七条 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 (二)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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