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 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10. 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其他要求
各单位严格按制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落实安全措施,发生伤亡事故,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首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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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 第三条 职责
1.安全部是安全奖惩的主管单位,依据本规定提出奖惩明细和下达奖惩考核决定;负责督促各单位落实奖惩规定。
2.企业管理部依据本规定,负责执行对干部和员工的奖惩处理决定。
第四条 总则
1. 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级领导和员工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把安全工作列为本单位评先和奖励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2. 各级领导和员工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所管辖的业务范围内和工作岗位上,对安全工作负责。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必须同本单位的经济挂钩,严格考核。
3.安全生产奖惩以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月考评为基本运行模式。考核应以事实为依据,制度为准绳,以达到警示、教育、防止事故发生的目的。
第五条 奖励
1. 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和法规,长期坚持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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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被采纳合理化建议而取得成效的。
(4)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人员。
(5)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公司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2.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安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等。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品或者增加个人安全考核奖考核分,加分标准1分—10分。
3. 对员工的奖励,由员工所在单位报送材料,经安全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第六条 惩罚
1.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员工生命、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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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
(5)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降级、撤职、待岗、开除。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扣罚安全考核奖考核分、赔偿经济损失等。
3. 对员工的一般违章行为给予一次性扣罚安全考核奖考核分处理,惩罚标准1—5分。对员工的严重违章行为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惩罚标准5—10分。同时可令其待岗学习1至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 对严重违章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5. 对因违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设备险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事故处理的程序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由相关联单位弄清事实,取得证据,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并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辨,慎重决定。
7. 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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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规定评审与修订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规定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安全生产规定的适宜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标准等的评审和修订。
第三条 安全生产规定的制订
1.安全部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制订安全生产制度,并送达相关单位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2.安全部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第四条 评审与修订 1.安全生产规定的评审
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1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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